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性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的开放性特征决定了人权的内涵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的丰富。特别是在二战后,在以联合国为首的国际社会的不断推动下,人权的保护实现了从单纯关注第一代人权向第一代与第二代人权并重的巨大飞跃,以公民社会权利为代表的二代人权不仅为国际社会所广泛认可,而且被各国国内立法普遍接受。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作为公民社会权利重要组成部分的适足住房权,也受到了理论界的高度关注和各国政府的极大关切,特别是在全球性住房危机加剧的情况下,有关适足住房权的权利性质和保障方式更是成为近年来学界研究的热点。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约两万五千字。第一部分首先考察了适足住房权之基础理论。有鉴于适足住房权的多重权利属性,故而先以公法和私法两个角度为切入点对住房权做了解读。然后,通过对国际和区域人权文本的研究,对住房权之概念做了界定。在厘清住房权定义的基础上,进而考察了适足住房权的历史演进,以期通过对适足住房权发展之纵向研究更深入的揭示适足住房权的权利内涵。另外,考虑到学界对住房权是否应当归属于社会权利范畴的争论,本文也略着笔墨对住房权的社会权利性质进行了论证。最后,紧扣住房权的“适足”特征,阐述了作为社会权利的适足住房权的权利内容。在完成了对适足住房权的法义解析后,在第二部分,本文主要讨论我国适足住房权应当立法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住房权立法保护是人权实现规律的要求,适足住房权作为公民社会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当依循人权的实现规律,以制度化的形式保障公民住房权利的实现。其次,在住房权保护全球化的背景下,加快我国住房权保护制度建设的步伐,不仅是履行我国有关住房权的国际义务的需要,也符合全球住房权保护制度化的国际趋势。再次,住房权的立法保护也是我国住房权保障现实的需求。我国住房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住房问题已演化为关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政治问题,而这一问题之所以恶化至此,根源恰恰在于我们对公民住房权之人权属性的忽视,以及由此所造成的住房权保障法律法规的匮乏。所以,端正对住房权人权属性的认识,以完善住房权制度建设为突破口化解我国的住房困境,既正当其时,又是必由之路。在第三部分主要研究如何完善我国住房权的法律保障体系。住房权法律体系应当由宪法和普通法律两个层次构成。在对住房权宪法保护的讨论中,首先以借鉴国外住房权保护经验为出发点,考察了域外适足住房权的宪法保障和普通法律保障两种模式,并且对这两种模式之优劣长短做了分析。其次,考察我国具体国情,从我国政治制度、法律体系的特点出发,论证了我国当采用宪法保护的模式,将抽象的适足住房权以入宪的形式固化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其进行保障。最后,考察了住房权入宪的路径和内容,明确了我国当采取宪法解释的方式将住房权引入宪法,并对宪法对住房权规定的原则和准则做了尝试性研究。当然,公民权利的立法实现不能仅仅依赖宪法所规定的原则性、概括性规范,还需要科学细密的普通法律支撑。所以构建以《住宅法》为核心,以配套法律、法规为支撑的普通法律体系,使宪法概括性的基本权利规定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也是住房权法律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