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选题来自于笔者对破产法在实际实行过程中,对有关破产管理人的不当管理行为约束的机制的缺失和立法的不足而引发的思考。虽然,我国破产法在立法过程中借鉴了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某些先进制度,引进并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但是,无论是在破产管理人的定性上,还是在破产事务中破产管理人的不当行为约束上,我国破产法无论在规范的制度意义上,还是在具体权利义务的设置上,都未尽释明,不甚了了。厘清该问题对保护破产案件中的当事人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对审判方式的转变,都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第一部分:破产管理人的本质内涵和制度价值。该部分采用历史分析方法,简述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由来,并对破产管理人自身的属性及存在价值加以分析。通过解读破产管理人自身的特征和制度价值,由此引出破产管理人制度与破产法深层次的联系,明确对破产管理人行为约束的重要性。在本部分,作者提出由于破产程序的复杂性和涵盖内容的多样性,对破产管理人的程序属性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其所处于的不同的程序阶段进行分析和认定的论点,是区别与以往认识的创新点。第二部分:主要以相关制度比较的研究方法,通过分析破产管理人应负担的义务,进而展开对破产管理人不当行为的性质和表现形式的探讨。秉承第一部分的出发点,在对其不当行为的性质分析时,本文提出依照破产管理人在不同破产阶段的管理行为的性质,对其不当行为的定性加以区分的论点,以保证规制机制上的理论正确性和逻辑性。第三部分:本部分主要以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当前我国对破产管理人不当行为约束制度的缺陷,从相关责任制度的空泛,监督和约束机制的不完善以及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的弊端,逐一分析造成我国目前对破产管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约束力度不够的主要原因。第四部分:从引入相关程序性规定,建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监管队伍、明晰破产管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角度三个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最终得出为达到维护市场秩序,督导企业有序进入与退出竞争,维护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利益和社会的稳定的目的,进而凸显完善对破产管理人不当行为法律约束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