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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普遍兴起了公共行政的改革,行政权力下放、民营化、职能外包、行政任务私有化、公私合作等方兴未艾。这场公共行政变革以民主价值为取向,鼓励私人参与,强调公私协商,广泛采取行政契约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行政民主化的时代正悄然到来。行政民主化的背景是国家和社会的日益行政化导致传统行政的正当性产生危机。代议民主在今天高度复杂与多元的社会情境下无法单独地作为行政的正当性规范基础。协商民主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代议制的“民主赤字”问题,与代议民主一道成为了当代行政的正当性规范基础。行政民主化就是当代行政回应传统行政民主化程度不够的产物。行政民主化增加了行政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有可能提高行政的效能和行政的质量,但行政民主化并非没有“反对派”。悲观主义者或者保守主义者认为,行政民主化赋予私人公权力可能产生多数暴政和加剧行政俘获的危险,尤其在我国的情境下,这种危险并非危言耸听。公法面对公共行政范式的变迁,尤其面对私人行使公权力,存在回应能力不足的问题。公法自身规范的体系需要在某种程度上进行重塑,也即公法自身须要变迁。在规制私人公权力的问题上,公法学已有的路径是通过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方式进行,但实践证明效果不佳,需要找寻新的路径。全文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引论主要说明本文选题的背景、待解决的问题、选题的意义、研究的进路与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第一章论述当代公法应当回应的对象——行政民主化。内容分为四部份:第一节、第二节梳理行政民主化产生的背景,即从夜警国家到行政国家的变迁引发了行政的正当性危机;第三节,阐释行政民主化的内涵、边界和例证;第四节,论述了我国语境下行政民主化的必要性和特殊性。第二章探讨行政民主化可能孕育的风险。尽管行政民主化可能带来的风险有很多,但本文并不欲就所有风险进行探讨,而是捕捉最主要的风险进行分析。内容分为二部份:其一,行政民主化可能孕育多数暴政的问题,分析了多数暴政的概念、促使多数暴政的原因和存在的例证;其二,行政民主化可能导致越多的行政裁量,进而存在加剧行政俘获的风险。第三章讲述行政民主的规范化。公法给予行政民主化的因应就是行政民主的法制化、规范化。本部分内容包括两个部分:其一,分析了行政民主化的合法性,即行政民主化的现有宪法法律依据;其二,提出要发展拘束性规范,保证行政民主化的责任性。分别从宪法、组织法、行为法、程序法和救济法的角度作了一定的探讨。第四章论述公法规制私人权力的进路。行政民主化可能带来许多风险,同样规制风险的路径亦可能多样化。本文则主要从两个可能路径进行了初步分析:其一,通过扩展公法规范适用于私人主体来规制私人权力的膨胀;其二,通过契约本身建构责任性机制,即把契约当作责任源泉来规制公-私混合权力。最后部分为本文结论。重申公法学者应当认真对待“行政民主化赋予私人公权力”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