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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一直保持着持续上升的趋势,涉及领域从传统的领域发展到新型复杂的领域,专业技术性也随之增强,这就使得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难度不断加大,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调整和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活动。于此同时,理论界也一直呼吁要在我国成立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底,我国的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了,迈出了探索的第一步,完成了一次大胆的司法改革尝试。在改革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知识产权法院的制度和人员配备等其他方面还不够完善,仍然需要继续深入探讨,逐步改进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这就需要对我国知识产权法院模式的选择进行研究,为其更好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职权的集中化,保证该类案件结果的公平正义,使相关法律制度更加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审判工作的需要。这就需要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和学习,首先,要对国外知识产权法院的模式进行简要概述。阐述知识产权法院成立的意义,并对国外三类法院模式进行分析,分别是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模式、专门法院模式和商业法院模式。其次,对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院进行简单介绍,总结出其在运行过程中呈现的问题。再次,对域外主要国家的知识产权法院模式进行比较研究,总结出各国设立此类法院时所要考量的具体内容,归纳出相关的影响因素,如案件受理的范围、审理级别、案件集中程度、与其国家现有制度的衔接等等。最后,对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模式进行改进,分析影响我国选择法院模式的因素,结合对域外此类法院的介绍,从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着手,在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分布、案件的管辖范围、人员配备等问题上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具体来说在该类法院的分布上,要在经济发达地区和该类案件相对密集的地区,建立知识产权中级法院;在案件受理范围上,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技术与非技术类型的划分,避免案件管辖法院出现混乱,浪费资源;在人员配置上,充实法官队伍,吸收专业水平高的人才,引入专家证人制度;最后为实现此类案件适用法律的统一和裁判结果的一致,需在北京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