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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成祖统治时期(1402-1424),即洪武三十五年至永乐二十二年,此二十二年是一个承上启下的历史阶段。明成祖朱棣总体而言遵循祖制,废止了建文新政的内容,沿用了洪武时期架构的法律框架,但明成祖并不是一位甘愿一成不变的帝王,内心极想创立功业。表现在法制上,有诸多开创性的举措。其中有不少法制建树,推进了明代慎刑、恤刑制度的发展,但厂卫特殊司法机构的设置埋下了明亡的种子,让人遗憾。论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绪论部分的内容。交代了本文的选题缘由,研究目的和意义,以及对于学界的研究成果作了简要的学术回顾。正文部分的内容。正文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明初奠定的法律基础及成祖初年的法制定位。太祖朱元璋在立法、司法机构、法律制度上奠定了整体的框架,建文帝对于洪武法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再引出成祖即位初期对于这两朝法制的态度,对洪武朝法制的大体继承和对建文朝法制的基本废止。正文第二章介绍了明成祖时期新增的立法。厘清明成祖时期新增的法律,其中“单行律条”一条;“令”二十三条;“条例”十余条;“榜文”恢复洪武时期四十五榜、新增二十四榜;同时,指出《大诰》法律效力的正式终止时间是在永乐十九年四月。正文第三章介绍了明成祖时期刑事法制的演变。“充恩军”和“族刑”此二刑名内容在永乐时期有了新的发展。刑罚适用上较具两面性,“疑罪毋加”、“慎重录囚”、“限制刑讯”等司法原则展现出刑罚适用宽仁的一面,而“任用酷吏”、“狱囚淹滞”则体现了刑罚的严苛。同时在刑法实践中,成祖纠正了程序上的弊端。正文第四章介绍了明成祖时期较具特色的官吏法制。“御史勿用吏”的新规为明代后世沿用,法制上对武官的倾斜体现出明成祖对武官的优待。在惩治官吏犯罪上,依然延续洪武时期严惩贪官污吏的同时,重点惩治“漠视民生”的官员。正文第五章介绍了明成祖时期在司法制度上的突破。这也是永乐朝法制比较集中的创新点所在。一方面,“东厂”的创设、“锦衣卫狱”的复设,侵蚀了三法司的司法权,给明代中后期带来了深远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死刑五复奏”的复行,“各省决囚”、“外地死囚赴京师会审”的举措,以及“热审”和“寒审”事例的开创,推进了整个明代的慎刑、恤刑制度的发展,为明代会审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源头上的开创作用。最后一部分是第六章。阐述了明成祖时期法制发展带来的影响。分条总结成祖新增的立法、刑事法制、官吏法制、司法制度所产生的影响,同时指出其中有些是细节性影响,影响了永乐一朝的某些方面,而有些则是较为根本性的影响,影响了永乐朝之后的明朝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