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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主张获得认可以及法官裁判案件的重要依据。其中,书证是民事诉讼活动中被广泛使用的证据之一,当事人是否充分享有收集和提交书证的权利,将直接影响诉讼的进程和结果。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开示程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书证收集权的实现。在大陆法系国家,一方面,书证是处于民事诉讼核心地位的证据形式,另一方面,在传统的民事诉讼辩论主义下,当事人负有收集和提交书证的义务。为了实现当事人能够在诉讼进行中“武器平等”情形下的公平对抗,必须充分保障当事书证收集权的实现。特别是近些年由于现代型诉讼的出现,如消费者侵权、医疗损害赔偿等案件,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力量出现了明显不对等的情况,弱势一方当事人对证据的收集能力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基于此,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得以建立和发展。如德国、日本等国家都对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并制定了相对完备的法律规定,使该制度在保障当事人证明收集权、促进案件审理进程和发现真实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直以来,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渠道不畅,当事人的证明权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在我国2012年开始的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对包括调查收集证据在内的证据制度进行了大幅修订。其后,为了切实提高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我国在2015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2015《民诉讼解释》)中初步设立了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由于相关法条规定过于简单,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证据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对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中的具体内容,如当事人文书提出义务、申请书的内容、违反书证提出义务的法律效果等进行了规定。但是总的来说,由于该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缺乏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经验,相关的法律规定也过于宽泛,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对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进行一定的研究,以期更好、更全面地了解该制度,并在了解该制度的情况下制定更为完备的法律规定,以便保障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充分发挥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应有的作用。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外,主体上分了四部分对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为理论概述,详细阐述了文书、文书提出义务与文书提出命令的含义,并对文书提出义务的性质进行了界定,认为其是一般公法上的义务。同时对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功能以及其内在的法理基础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第二部分则对英美法系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作了简单的阐述,并指出其与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不同。同时,对大陆法系下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作了详细的阐述,主要对文书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申请程序、审查程序、制裁规则、拒绝权等内容进行了介绍,这为研究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提供了相应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则在研究国外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在立法现状、司法适用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指出了我国该制度存在的缺陷。如适用范围狭窄、申请与审查程序简洁、制裁规则单一、未明确规定拒绝权、法律宣传不到位、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第四部分则是本文的重点,主要是完善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相关设想。该部分在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的基础上,对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及建议,如拓宽主体和客体范围、完善申请与审查程序、明晰制裁规则、明确规定拒绝权、加强法律宣传等。本文在以上几部分的论述中,剖析了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不足,并在该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