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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部法律对现实生活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填补了许多法律真空地带,特别是在遗失物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上,更具有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中迈出了重要一步。本文在《民法通则》和《实施意见》的基础上,侧重对已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遗失物制度规定的不足部分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其进一步改进的必要性,通过具体的辨析、举证指出问题所在并提出完善意见。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了本文研究内容的基本情况和现实意义。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范围和方法等。第二部分通过介绍国际上对遗失物概念的不同定义,结合我国一些学者对遗失物内涵的理解,得出遗失物概念。并对遗失物构成要件及相关概念进行对比剖析,深化对遗失物制度的理解。从遗失物拾得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行为三方面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对遗失物拾得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从而对遗失物拾得的性质和法律意义得以更好的把握。在遗失物归属问题上,通过对罗马法和日尔曼法不同规定的对比,建议我国应改采日尔曼法的附条件取得所有权主义。其中又列举了我国古代关于遗失物返还的做法,并列举了现实规定拾得遗失物给予报酬的成功事例。第三部分列举了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对遗失物制度的规定,通过对这些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在遗失物归属、返还、拾得人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规定的对比,总结出各国关于遗失物制度规定的共性与差异。通过横向比较可以看出各国制定关于遗失物制度的法律规定都根源于本国国情和传统习惯,但其共同的特点就是都规定了遗失物拾得报酬请求权。进而为我国未来的《物权法》关于遗失物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提供了参考依据。第四部分首先对我国遗失物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进行了纵向比较;其次对我国遗失物制度的在《民法通则》中的规定进行了分析,认真归纳了我国在遗失物制度方面的立法状况,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必要性,为《物权法》的应运而生做好铺垫;最后对即将生效的《物权法》关于遗失物制度规定的研究,肯定了其在规定遗失物的归属、必要费用请求权、悬赏广告效力、善意取得等相关法律问题具有积极意义的同时,又通过对遗失物具体条文的分解,在其不完善的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指正和剖析。第五部分意在对《物权法》遗失物制度规定的缺陷提出完善意见,指出了由于其在遗失物制度的一些条款上仅作出了宏观规定,对于一些具体问题还需要在实际操作中进一步细化,而且《物权法》继承了《民法通则》的部分不足,诸如遗失物的归属、拾得人的权利及法律责任等问题都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本文将在此部分针对《物权法》存在的不足及尚待解决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和完善方向,希望在以后物权法实施细则及司法解释中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