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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极其原则,其具体规定也很有商榷之处,一直为学者所诟病,而立法尚未完善。那该法律规定的司法适用情况如何,能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公司法》在2013年再度修改,开始施行认缴资本制,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有哪些影响?解决这些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013年7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正式开通,越来越多曾经无法知悉的司法判决呈现在公众面前,为本论文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使本论文的完成具有了切实的可行性。本文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实然”和“应然”的适用为研究对象,综合采用了统计分析、逻辑分析、价值分析等方法。通过对收集判例的统计学分析,笔者发现,该制度在我国被“不当适用”,尤其是过度扩张适用。为遏制这一不良倾向,笔者吸取、整合近年来国内外尤其是国内学者关于该制度的有益研究成果,借鉴司法实践的有益做法,重点结合出现的问题,从实体上阐述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前提、适用原则、适用条件、适用情形、股东责任性质和范围以及公司债权人存在明显过错下该制度的适用限制等问题,从程序上阐述了公司人格否认之诉能否作为独立的诉以及公司人格否认案件的当事人、案由、管辖、财产保全、举证责任、调解、既判力等问题,试图从实体法和程序法角度完善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规则。本文的主要创新在于运用统计分析法揭示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现状,并结合司法实践试图完善该制度的适用规则;重要结论为我国引进该制度的时间仍比较短,司法实践对该制度存在“不当适用”,尤其是过度扩张适用,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应当在实体和程序上从严把握,应当加紧该制度的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