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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与刑事立案制度相对应的一个制度,刑事撤案制度是我国侦查终结制度中的重要一环,但该制度始终没有得到我国立法者太多的关注,并在实际运行中产生较多的问题。文章试图立足于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实际运作状况,比较借鉴域外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刑事撤案制度的完善提出有益的立法建议。文章正文部分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从刑事撤案的概念出发,对刑事撤案的内涵和本质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其本质应当在于终结刑事追究,而非终结侦查活动或终结刑事案件。进而探讨了刑事撤案制度存在和发展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分析其法理合理性。最后剖析该制度本身所应实现的功能与价值,为后文定下基调和方向。第二章,主要是考察俄罗斯、日本、美国三国的相关立法情况。这三个国家,是现代各国几种侦查终结模式的代表性国家,其在侦查阶段终结案件的相关规定也各具特色。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立法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前苏联法律传统的影响,俄罗斯的相关改革经验可以为我国的刑事撤案制度改革提供方向;同时我们还可以吸收日、美两国关于撤案监督和救济的详尽规定,为我国当前撤案监督和救济工作走出困局提供有益的借鉴。第三章,通过介绍我国的相关立法,首先揭露了当前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存在众多互相矛盾和不协调之处;而对于部分现实情形,现行法律也没能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表现出立法上的滞后,比如疑案及和解的轻微案件能否在侦查阶段得到终结,建议撤案的做法是否应当被禁止;另外,在撤案活动的监督和救济方面,由于立法过于模糊或者缺位,造成监督和救济的途径并不通畅。最后,指出了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办案人员的主观意志以及侦查模式、诉讼制度的不完善等所致,而这些也正是刑事撤案制度改革所受局限之处。第四章,针对第三章所揭露的问题,对我国刑事撤案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适当扩展,增加疑案撤案、和解撤案等情形。并提出,应当将决定撤案的主体由侦查机关转移至检察机关,以便后者更好地实现其监督职能和发挥对侦查活动的法律引导作用,同时保留了侦查机关对部分案件的终结权力;而在刑事撤案的监督和救济方面,则具体提出了取消建议撤案制度,建立捕侦联动机制、撤案通报制度,并且设计了针对“应当撤案而不撤案”行为的监督机制,同时为被害人、当事人提供了广泛的救济途径,也给予了侦查机关一定的异议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