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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国家为经济上困难或身体残疾的公民提供减、免费法律帮助的方式、程序、实现机制等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援助根据其援助范围,可分为民事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行政法律援助和非诉讼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被誉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形象工程”、“阳光工程”。现在,它已经渗入到法律制度运行的每个环节,是一项国家责任,即国家必须对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的人承担的、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一项责任,同时也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的手段,并且也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采用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因此,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否也体现一国的社会进步与文明发展程度。法律援助制度产生于500年前的英国,根据当时苏格兰王的命令,律师应为穷苦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过程经历了从“慈善行为”到“国家义务、政府责任”的过程。现代英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即成为国家责任的法律援助制度形成于20世纪40年代末。在对法律援助管理模式上,西方国家主要有四种模式:1、由独立的法律援助委员会或者机构进行管理:2、由国家的法院来进行管理;3、由律师协会或者法律协会来进行管理;4、由国家政府来进行管理。而最为普遍的模式是第一种,即由独立的法律援助委员会或机构来管理法律援助事务。为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经费保障是顺利实施法律援助的关键所在。各国在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经费保障制度,但主要还都是以政府拨款为主、社会捐助为辅。目前,各国的法律援助服务模式主要有四种:司法保障模式、专职律师模式、合同项目模式、多元化服务模式。研究西方国家的法律援助模式,借鉴他们的成熟经验,对于发展、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大有裨益。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自1994年开始试点以来,为大量的经济上困难、身体残疾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了救助,有效地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也改善了我国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于2003年颁布实施,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也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阶段。但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时间较短,还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主要问题包括法律援助立法效力层次低、《法律援助条例》内容中存在不足、政府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拨款偏低、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无法满足大量的需求、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等。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章对我国法律援助的发展现状做了初步的研究,包括法律援助的概念、性质和特征,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论依据及发展现状;第二章对西方国家在法律援助制度一些做法和经验做了研究和分析,以期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提供借鉴;第三章分析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