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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受经济形势和金融政策的影响,我国民间借贷的数量急剧增多,借贷的手段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就是其中的典型。这类纠纷不仅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较大的难度,在法律适用方面也有着较大的争议。“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的性质为何?其效力如何认定?成为当下司法实践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本文由导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其内容大致如下:第一部分是对“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的司法实务概述。本部分主要从四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案型出发,引出这四种案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理论争议,接着对当前司法实务中“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的处理方式做出梳理,得出当前对此问题的三种处理模式,即合同有效,物权不生变动型;合同有效,物权变动型与合同无效,物权亦不发生变动型。三种处理模式下的说明理由莫衷一是。第二部分是对“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的性质认定。通过将“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与典型担保、代物清偿预约、卖渡担保和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比较和分析,得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与上述制度虽有所相似但本质并不相同的结论,并总结归纳出其法律特征。通过对“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的研判,得出其本质为让与担保的预判,紧接着通过对让与担保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的介绍和分析,证实了想法。由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具有所有权转移的外观和担保的实质目的的二重性,其法律构成对让与担保效力和功能的界定至关重要,因此本部分介绍并分析了让与担保法律构成学说中的所有权构成说和担保权构成说,经分析比较后本文认为,我国司法实践应当采取所有权构成说更为合适。第三部分是对“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内部效力的分析。“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的内部效力主要是依托于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本部分通过对通谋虚伪表示理论和流质条款禁止理论的分析后认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与此并不相违背,应当承认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在具体分析其内部效力时,本文主要从担保的债权范围及标的物的范围,标的物的利用关系,担保权的实行方式和标的物返还请求权等四个方面分别展开论述。第四部分是对“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外部效力的分析。“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的外部效力主要争议点在于是否应当承认让与担保的物权效力。本文经分析后指出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着许多制度性的缺陷,目前已陷入“合法化危机”而受到强烈质疑和批判。为了克服物权法定原则带来的弊端,应当采用物权法定缓和说,赋予“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以物权效力。在具体分析其外部效力时,本文着重从标的物的处分,标的物被强制执行及破产,标的物被第三人侵害等情形下,担保权人与设定人的债权人的关系进行分析讨论。最后指出,因让与担保具有手段与目的不相称的特点,在过程中应当注重所有权让与的外在形式,而在实行时应当更加重视实质上的经济担保目的,追求当事人实质上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