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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催生了各种棘手的法律问题,导致一系列市场内部的规则无法调控。有限责任公司的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公司的正常运转中,股权转让行为频繁发生,正因如此,股东在进行出资时,多数情况下会产生一定的瑕疵。本文通过对《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深入探究,以期解决瑕疵出资股权产生后的各种问题。对于瑕疵出资以及瑕疵出资股权的概念进行的阐释,是为了明确解释本文的研究对象和与研究对象相关的各类法律概念。瑕疵出资股权的类型,包括未出资和未适当出资。未出资是指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拒绝出资和不能出资。未适当出资包括出资物有瑕疵、未足额出资和迟延履行。通过对于股东资格认定的概述,可知拥有股东资格的股东并不一定按期足额履行了其出资义务。股东的出资并非股东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瑕疵出资的股东并不因为其出资瑕疵的行为而当然失去股东资格。我们应当承认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但是应对其权利进行限制。为了解决和处理好因为合同纠纷所引起的承担民事责任问题,我们应当对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得出正确的判断。只要处理好此类理论问题,就能进一步解决其他类似的法律问题,否则司法的审判将无法再进行下去。包括对于合同“有效说”、“无效说”等进行探讨。关于瑕疵出资股东责任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违约责任;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众多合同责任类型中最经常最普遍的类型之一。而资本维持原则最本质的要求是为了公司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可以保证有一定财产用来从事正常的商业往来的活动。在利益受损的情形下,对瑕疵出资股权的善意受让人进行救济,有利于维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而赋予受让人撤销权、追偿权、抗辩权等权利,有利于给予受让人最好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