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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源于民事合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其权利和义务具有牵连性,所以劳动合同也属于双务合同。从法律逻辑上看,可以适用民法中关于抗辩权的规定。劳动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抗辩权这个概念,也没有设置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但在及时解决用人单位违法或违约行为特别是较为轻微的劳动违法行为问题时,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会更加及时高效且成本低。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关于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研究较少,但是该权利的创设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意义。本文通过对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概念、理论基础、意义、内容和行使要件的判断和原则、行使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果等进行依次探讨,对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加以研究:第一部分,从民法中抗辩权的理论着手,指出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法定条件成就时,劳动者对抗用人单位的劳动力履行请求权,暂拒绝提供劳动力的权利。劳动争议可以在一定限度内适用民法的规定,但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劳动者和社会责任本位的理念是劳动法有别于民法的特殊理念,因此仍然有必要为劳动者建立专门的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一方面,该权利赋予劳动者救济权利的合法手段,能够保障劳动者的权利,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避免劳动者遭受实质性损害,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推动和谐劳资关系的形成。另一方面,我国关于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立法方面当前存在权利行使范围过窄、权利行使要件和程序不详、配套的相关制度不健全甚至空白等问题。第二部分,根据劳动合同双方互负先后履行顺序的义务来确定劳动合同中一般没有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余地。当用人单位未依法或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不支付或不按时不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时,劳动者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当劳动报酬请求权未获得保障、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不合法或者不合理和用人单位违法违规延长工作时间时,劳动者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第三部分,对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要件的判断和原则进行探索,在用人单位存在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在“善意且合理相信”的主观认识上,经先行告知,即可向用人单位暂时拒绝提供劳动给付。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必须遵循必要性、均衡性、合目的性和合身份性的原则。第四部分,探讨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引入劳动合同中止制度,该权利的行使会使劳动关系处于特殊的中止状态,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又恢复正常运行。要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的作用,需完善立法并配套完善劳动合同中止制度,优化劳动争议证据规则,同时要兼顾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充分实现公平,才能长久保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