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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供给侧和去产能化的推行,在资源类产业,掀起了一股浪潮。越来越多的产能不足的矿山被关闭,与此同时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增大,因此废弃矿山土地治理问题越来越被重视。由于废弃矿山土地的治理问题具有公益性质,因此政府应该在治理的过程中履行政府职能,发挥引导作用。本文主要研究的内容是,对于资源类产业在退出过程中对废弃的矿山土地的再利用过程中政府应该如何应对。为了全面展示出政府应该发挥的作用,本文基于可持续发展理论、产业结构优化理论、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理论、政府管制理论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基础上,采用实地调研的方法,总结出我国废弃土地再利用过程中政府干预的不足;再综合运用案例分析方法,以及对不同国家的经验进行横向比对,结合我们国家的国情,分析出我国政府在废弃矿山土地治理过程中的干预政策,主要研究成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废弃矿山土地再利用过程中的主要问题:由于过去粗放型的开采方式导致环境问题严重,无法识别废弃矿山土地治理的责任主体;对废弃矿山土地在利用的开发主体主要是政府,没有积极的调动起社会力量参与进来;与此同时,政府的财政紧张,以及企业不愿意出资对废弃矿山土地进行治理,因此资金不足;同时,没有重视对废弃矿山土地在利用技术的开发,导致没有技术作为废弃矿山土地治理的依据。(2)借鉴国内外的及相关经验美国、英国、德国的工业化开始较早,因此废弃矿山问题的治理经验较为丰富,同时也取得了一定成就。美国发布了《露天采矿与土地复垦法》,明确了废弃矿山的整治的责任主体,确立了保证金制度;美国还建立了废弃矿区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的基金制度;建立了矿区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保证金制;同时还对环境修复结果进行监督,建立而立严格的生态环境治理修复验收标准制度;建立了开采许可证与矿区生态环境治理修复挂钩制度,强制矿山企业履行对矿区生态环境的修复义务。同时还设置由州政府财政支付和联邦政府的超级基金构成的土地复垦基金。英国自从1971年《城乡规划法》颁布以后,矿山企业对废弃矿山复垦的责任在法律上得以确定。企业在取得矿山开发许可证的同时就拥有了矿山关闭后的恢复义务。因此,对于已经废弃的矿山土地恢复,仍然有中央政府提供“废弃土地补助金”得以实现;德国有《联邦矿产法》、《联邦自然保护法》、《规划法》,同时德国鲁尔区的改造值得我们学习,鲁尔区的改造坚持“生态可持续理念”、“科技创新理念”、“文化遗产保护理念”,这些先进的理念,加上配套的执行有力的组织机构,这些是推动鲁尔区工矿废弃地再利用的要素关键。同时在国内范围内,大连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废弃矿山土地治理的措施,同时南京冶山公园的改造成功也值得我们学习。(3)资源类产业退出过程中土地再利用政府干预政策建议首先,应该加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配套政策制定,不仅要对废弃矿山的责任主体进行界定,而且从财政、税收、低息贷款等方面对废弃矿上土地的治理主体进行政策扶持。其次,应该加大资金扶持,扩大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PPP模式和开发性金融---政府购买服务模式都是可以借鉴的融资渠道。不仅如此,还要进行统一规划,严格治理,可以采取土地复垦、矿业公园与博物馆、组建专业化生产性服务公司、挖深垫浅法和充填复垦的方法。最后加强对废弃矿山土地利用的技术性研究,要从两方面着手:加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学科建设和建立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的技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