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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誉权诉讼在近年来发生越来越频繁,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标准、理解各地不尽一致,对法人名誉权的上诉及社会与理论界对现有判例的异议经常出现,需要对法人名誉权进行专门研究,建立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法人是一个与自然人相对的概念,对法人名誉的概念理解是研究法人名誉侵权的起点。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有不少法律涉及对法人名誉权的规定,如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等,都对保护法人名誉权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法人名誉权的法律基础是侵权法,过失、损害、因果关系构成了侵权的基本要素,也是对法人名誉侵权的基本要素。一般法人名誉侵权适用于过错原则。通过对恒升集团诉王洪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引起名誉侵权的事件是双方的而不是单方的,在防范名誉侵权损害发生的责任承担上,双方而不是单方具有阻止名誉侵权损害的责任。法院应该通过对侵权事故防范责任的履行程度,划分名誉侵权中的责任大小。在个人对法人的名誉侵权诉讼中,法院应该适当免除个人的责任,以促使强势地位的法人更好地履行其生产者职责。法人对法人的名誉侵权与个人对法人的名誉侵权不同,不存在责任免除问题。而新闻媒体的责任免除程度介于个人与法人之间。在损害赔偿方面,一般个人对法人名誉权侵害的赔偿不应该依据于当时法人产品销售量的下降,因为个人不可能在法人产品或服务完好的情况下产生大的影响;但具有专业水准的、有影响的个人不同。法人对法人名誉权的损害赔偿可以参照法入产品销售量的下降,但在实际操作中,应该考虑是否有其他因素。新闻媒体的赔偿介于二者之间。就目前的法人名誉侵权研究而言,需要关注法人名誉侵权的不对称性归责问题,要关注法人名誉侵权的因果链条及其影响,合理确定法人名誉侵权的赔偿,注意发挥名誉侵权法律的行为调节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