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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即当实际权利受到侵害时当事者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产生以原有的实体权利受到侵害为基础。权利救济,是指运用法律方式或其他方式,来解决冲突,保护合法权利的活动。权利救济启动的原因是“侵权”。侵权是社会冲突的表现之一,在根子上反映的是统治阶级与统治阶级的个体之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社会与个人之间、集体与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权利救济追求的首要价值是正义,具体表现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正义原则对权利救济提出了合法、合理、客观、独立、对等等要求。私力救济,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的行为。它不仅是早期社会主导型的纠纷解决方式,也广泛存在于现代社会之中。人们选择私力救济,是因为它具有直接、经济、效率高、便利、一定程度的实效性、充分张扬的当事人主体等特点。私力救济的正当性源于:权利的保留、国家的特许、补偿和放任、底线救济、个人自治及公力救济的正当性危机。公力救济,是指国家公权力根据当事者的诉求或主动介入权利冲突,依照特定的规范和程序,对冲突的是非做出裁判,并以强制力保证权利实现的救济方式。公力救济,体现了国家对权利冲突的掌控和对社会秩序的控制。公力救济具有最权威、严格依照法律、强调程序公正等优势,但也不可避免地具有抗性强、程序复杂、专业性强、成本高等弱点。社会型救济是指某些特定组织或个人,根据当事者双方的共同意愿,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介入,并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合意方案的救济方式。社会型救济的建构出于四个因素:权利人有能力自行追求权益的最大化;国家通过法律对社会型救济进行规范;社会型救济能够减轻司法机关负累,降低社会成本,避免心理对抗,有助于社会和谐;如果出现问题,还可以转向公力救济。影响选择权利救济方式的因素有:社会发展程度、法律传统、成本计算等。实践中,权利救济的方案往往与实力对比相关,当事人最终获得的利益与他的“综合实力”成正比。最终的救济方案体现了实力-利益相平衡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