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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夏有贪墨之罪,赃罪就逐步发展。至秦汉而有“坐赃”之记载,然而仍仅是二字表面之意,即因赃而犯罪的意思。历经数代,儒法合流已趋成熟,而封建五刑最终确立。伴随着大唐傲然于世,唐律也成为代表中华法系的最高成就,而“坐赃”也自此成为独立罪名流传于世。作为赃罪立法集大成者的“六赃”体系,首次在唐律中得到正式确定。而“坐赃”罪也开始具有其自有的构成特征,以及自己的量刑规则、定罪原则。然而针对这一罪名的专门研究则很少,其犯罪构成理论、相关律疏的整理都少有涉及,因此整理、总结相关史料中“坐赃”罪的案例以及相关律疏,结合现代刑法理论分析其犯罪构成及其特点,可以很好地弥补这一罪名的研究缺失。通过与现行刑法中相关法条的对比,一方面可以发现“坐赃”理论中值得借鉴的部分,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展现“坐赃”罪的相关理论。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绪论。本章通过研究缘起点明研究唐律“坐赃”的原因,继而通过研究现状的介绍,从侧面印证针对“坐赃”研究的必要性,最后写明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以及结构与创新。第二章,定义及构成特征。通过现代刑法理论来解读“坐赃”的犯罪构成是本章的关键,同时通过追溯源流,以及文献考证,寻找“坐赃”的定义。第三章,罪刑详情及处罚原则。通过将律疏中涉及“坐赃”的内容进行彻底总结与归纳,使“坐赃”罪在唐律中的分布及其规则、原则展露无遗。第四章,司法实践。通过对于史料中涉及“坐赃”案例的统计与分析,进一步比较立法与司法的不同处断及其原因。第五章,唐律“坐赃”与现行法规的比较。主要将“坐赃”的规定与现行刑法中类似规定进行对比,同时简要评述涉及到其他规范的部分内容。通过对于唐律“坐赃”立法内容整体性及具体性的归纳、总结,并与现行刑法及相关规范的比较,可以发现唐律“坐赃”具有其独立的定罪原则、量刑规则、立法目的。其具有区别于其他赃罪的特点,也补充了其他赃罪的缺漏,起到了全面的“兜底”性作用。而司法实际上的表现同时也表明“坐赃”前代的广义用法依然并存,恰恰也起到了对于实践中赃罪的广泛补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