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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审理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传统上实行的是并行审理主义,但是为了应对民事案件的大量增加产生的严重诉讼迟延,亟需提高诉讼效率以及维护裁判的正当性,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开始修改其民事诉讼法,对并行审理的程序结构模式进行了改革,其指导思想就是“集中审理”。当然,直接套用英美法系的集中审理制度,并不能完全适应大陆法系的民事审判环境。因此,各国结合本国国情开启了审理集中化的改革,集中审理亦已成为世界上各法治发达国家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民事审判方式经历了从“先定后审”到“一步到庭”的重大变革之后,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逐渐受到重视,民事诉讼审理集中化程度不断加深。但是我国关于民事诉讼集中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例如争点整理程序不够完善,失权制度的虚化等等,导致司法实践中集中审理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应当继续深化民事诉讼集中审理制度的理论研究,考察我国民事诉讼集中审理的现状,并借鉴国外的相关理论与司法实践经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集中审理制度。本论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集中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首先通过与并行审理的区分,明确集中审理的概念和价值,突出集中审理在发现真实与促进诉讼上的平衡,及其在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上的平衡;其次通过追溯集中审理制度在英美法系的根源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改革,为集中审理制度的正当性提供历史渊源。第二部分为集中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对法院与当事人的具体要求。结合两大法系国家在集中审理过程中的相关做法,归纳出集中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争点集中审理主义和纷争集中审理主义。同时,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集中审理制度,要求当事人和法院都要履行诉讼促进义务,其中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主要是证据的适时提出主义,法院的诉讼促进义务主要是法官的阐明义务。第三部分为两大法系集中审理模式的评析。在内容差异的基础上,将两大法系的集中审理模式区分为绝对的集中审理和相对的集中审理,前者主要是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后者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其中相对的集中审理模式又可分为德国的集中审理模式、日本的计划审理模式和台湾地区的争点整理模式。第四部分为我国审理集中化改革的路径选择。结合我国目前的审理现状以及集中审理制度在国外的新发展内容,建构符合我国国情特色的集中审理制度。通过重构审前准备程序来加强争点整理功能,通过完善举证时限制度和阐明制度分别促使当事人和法官履行诉讼促进义务,从而达成审理集中化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