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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合同在各交易主体之间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与之而来的合同违法行为也愈发突出,刑事方面主要表现为合同诈骗,民事方面主要表现为民事合同欺诈。合同诈骗与民事合同欺诈的界分问题,是当前法律实务中被广泛讨论的焦点。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对二者概念有着较为清晰的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二者依然难以实现精准区分。本论文基于一则典型的司法实务案例,对合同诈骗与民事合同欺诈的概念、构成要件、界分标准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对实务中的难点问题——竞合型刑民交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最后,通过本文分析,从立法、司法等角度对二者界分困境原因进行了剖析,并立足我国法律现状,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与民事合同欺诈的界分起到有益帮助。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案情介绍、争议焦点与简要评析。该部分主要介绍了以下内容:首先,对司法实务中的一则典型案例——张某杰合同诈骗案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描述。张某杰合同诈骗案中,张某杰作为东升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先是将已经出售给他人的房屋再次出售,接着又在明知自身不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隐瞒、欺骗等方式获得某建筑公司履约保证金,并用于个人消费,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其次,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评析。张某杰一房二卖的行为以及骗取建筑公司履约保证金的行为,是应当定性为合同诈骗还是民事合同欺诈,检察院、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此各持不同立场。本文认为,对以上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必须基于全案综合分析,不能主观臆断,也不能仅凭客观事实归罪。第二部分:合同诈骗与民事合同欺诈界分的基本理论。该部分论述了以下问题:首先,从立法规定和司法依据方面,阐述了二者的界分依据。其次,分析了二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二者虽然主观上都带有欺骗的故意,但是二者的客观表现、行为目的却有明显区别。合同诈骗中,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追求的是“无对价”方式取得财物,而民事合同欺诈中,行为人旨在获取不对等的合同利益,二者的主观目的具有本质区别。再次,对合同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在笔者看来,不能仅以合同形式简单的判定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而应当立足于行为的法益侵害对象,符合合同诈骗法益侵害对象要求的,就应当认定为构成合同诈骗。最后,对二者的相似性进行了分析,主要体现在客观行为、主观意志等方面,也正是该种相似性的存在,成为了司法实践中对二者界分时易产生混淆的直接原因。第三部分:合同诈骗与民事合同欺诈的界分。该部分以张某杰合同诈骗案为视角,对二者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法律后果的不同,进行了以下具体分析:首先,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对二者界分的关键。该部分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论内涵、具体认定进行了详细分析,并从主观目的、主观故意、故意内容等方面对二者进行了对比;其次,客观上,对二者在欺骗内容和欺骗程度方面的差异进行了分析。尽管二者客观上都具有欺骗行为,但是在内容、程度、客体、行为方式方面仍具有较大差异。最后,对二者法律后果的性质和内容不同点进行了分析。因二者分属不同的法律规范,在具体的法律责任承担上,也存在着较大差异。总的来说,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二者界分的关键,通过直接证据加以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障碍,那么客观证据的运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对二者的界分,应当结合全案事实,综合行为人的合同动机、履约能力、履约行为、事后处置等进行具体分析。第四部分:合同诈骗与民事合同欺诈的刑民交叉处理程序问题。在对二者界分问题研究的同时,还应该关注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基于同一事实的行为同时构成刑事犯罪和民事不法,合同诈骗与民事合同欺诈发生竞合型交叉的程序处理问题。该部分从张某杰案刑民交叉处理程序的角度,对刑民交叉概念蕴涵、实践中常见的刑民交叉处理程序进行了介绍,并结合张某杰合同诈骗案,对其刑民交叉处理程序的实际应用进行了评析。本文认为,对于民事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又发现可能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同时民事判决应当继续执行,从而保证民事诉讼的独立性、受害人权利救济的及时性,即使刑事判决作出后与民事判决事实认定不一致,仍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民事判决予以纠正。第五部分:合同诈骗与民事合同欺诈界分困难的成因及完善建议。该部分首先从立法、司法的角度对司法实践中二者界分困难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立法方面主要体现为对“非法占有目的”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司法层面主要讲述了对合同诈骗兜底条款滥用而使其沦为“口袋罪”,并着重说明了刑事推定在具体应用中的标准不统一问题。其次,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本文从明确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发挥前置法的规范作用和发挥指导案例的补充作用、完善刑事推定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方法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希望对实务中二者界分问题的明晰及界分难点的解决,给予有益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