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自2007年出现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公司以来,国内经营P2P网络借贷的平台公司如雨后春笋一般发展了起来。很多不同模式的P2P网络借贷被创造出来,其中最具有争议性的便是债权转让模式的P2P网络借贷。本文将以宜信公司1为例,对国内债权转让模式的P2P网络借贷进行介绍。通过对债权转让模式P2P网络借贷中法律关系的深入解剖,揭示该P2P网络借贷的法律本质。进而在分析这类P2P网络借贷之风险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债权转让模式之P2P网络借贷的风险防范机制,以使这一网络证券化模式得以有序健康发展。论文主要包含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以宜信公司为例从交易方式、法律关系、法律实质等方面全方位解剖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债权转让模式,以使读者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有一个深刻而全面的了解。法律关系从宜信公司与借款人、出借人的关系、唐宁与借款人出借人的关系、宜信公司与唐宁之间的关系来入手分析,拟彻底解剖债权转让模式这一结构。之后,经由上述分析得出债权转让模式的法律实质为资产证券化。进而在阐述资产证券化理论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在债权转让模式中的具体运作加以分析。第二部分,在对债权转让模式进行彻底解剖的基础上,分析其可能存在的风险。笔者经分析认为可能的存在如下风险:首先,P2P平台公司债权转让业务的合法性风险。债权转让模式P2P网络借贷具有资产证券化的实质却没有资产证券化该有的完善的结构和制度保障。虽然具有极大的风险,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定性使得监管机构要对其进行监管缺乏依据。其二,资产证券化发起人无主体资格存在的风险。在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一般都是具有完善的风险控制能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而在债权转让模式下,专业放贷人作为一个自然人,并不具备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样的风险控制和净资本管理能力。由其作为发起人无疑加剧了风险。此外,由于缺乏对专业放贷人资金来源及运用的有效监管,专业放贷人很容易被沦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其三、平台作为资产证券化受托人存在的风险。在债权转让模式下,由P2P平台公司这一准入门槛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自我风险控制不足的机构充当受托人,其风险可想而知。其三,中间帐户资金的独立性问题。在债权转让模式之P2P网络借贷中,出借人资金不具有独立性,难以实现破产隔离。其四,缺乏信用增级机制和信用评价机制,使得P2P网络借贷下的资产证券化缺乏期应有的制度保障。最后,缺乏合格投资者制度,容易引起金融不稳定。第三部分,笔者在结合前文论述以及国外对P2P网络贷款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P2P网络贷款法律监管的建议:明确P2P网络贷款债权转让模式的法律性质,并将该业务纳入政府监管的范围;建立一套包括准入、日常运营与退出机制的与P2P网络贷款平台债权转让模式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使那些游走在政策边缘的放贷公司得以规范化;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债权转让业务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引入破产隔离制度和信用增级和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