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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职能的探讨和研究更多是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公、检、法中的一个环节,承前启后,担负着国家追究、惩治犯罪的重要职责。因此,往往认为检察权的行使也更多地体现于刑事诉讼中,侦查权、公诉权等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可行使的权力是检察权的主要内容。相形之下,检察机关之于民事诉讼则显得薄弱得多。《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同样,《宪法》中也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因此,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行使的主要是一种监督职能,而这种监督主要以抗诉的方式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得以实现。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种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弊端开始凸显,尤其是监督方式的单一和监督时间的滞后严重制约了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功能的发挥。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方式、改革现有民事检察监督模式成为检察制度研究的热点问题。这其中,受到广泛关注的两个议题一是对抗诉模式的反思,一是对起诉模式的考察,并由此展开民事检察监督方式选择的探讨。本文试图就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民事诉讼的权力方面对起诉模式的议题略抒管见,在此基础之上与抗诉模式作简单对比,从而确定议论的中心归结点——民事检察模式发展的基本方向。 中国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是整个司法制度研究的重点难点问题。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应当得以修正,在实践中造成负面影响的监督性干预不应强化。借鉴各国的经验,正面建立检察机关以国家公益人身份提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的制度是具有合理性的可取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