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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界一直致力于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的比较和认定研究,即使自21世纪始也未间断。可见对于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的区分和深入研究当然是非常有必要的,两者虽然同属于事实错误的范畴,但是两者所体现的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完全不同的,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又是与责任相联接的,所以对两者的处理结果必然不同,而这种不同最终表现在定罪和量刑上。如果将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混为一谈,必然会在司法判决时显失公平,最后将不利于发挥刑法的功能、实现刑法的目的。更重要的是,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一个案件中杂糅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的情形,这就更需要我们将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作出细致区分并研究两者的处理方案。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刑法学中对象错误的理论界说,其中重点介绍了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别;第二部分是以贩卖、运输毒品罪中具体的对象错误为例,逐步分析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动机说、抽象符合说和具体的违法性补充说对此例的处理情况,得出修正的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更适用于具体的对象错误的结论;第三部分是以贩卖、运输毒品罪中抽象的对象错误为例,逐步分析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对此例的处理情况,得出两者皆可适用于抽象的对象错误的解决的结论。最后,综合第二和第三两部分内容,得出运用法定符合说解决对象错误问题更恰当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