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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被称为“国际贸易的生命线”(Life Blood of International Commence),是为了解决国际贸易进出口方的互不信任而出现的一种支付方式或手段,从而实现了“商业信用”向“银行信用”转变的过程。由国际商会(ICC,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已经成为银行处理信用证有关交易的指导性文件,并在世界范围内获得许多银行和贸易商的承认和应用,进而激励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的付款条件是一手交单,一手付款,独立抽象原则与严格相符原则是信用证的两大基石,当“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内一致”,开证行就负有第一性的付款义务。然而,当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支付手段被广泛运用时,由于其具有环节多,费用高,复杂性强等特点,使不法贸易商利用信用证实施欺诈,严重破坏其制度,并阻碍国际贸易发展。信用证欺诈的原因很多,银行,进口商和出口商均可能涉及到信用证欺诈的案件中,甚至自谋信用证欺诈,以获得巨额的收益。但我们需要认识到,信用证欺诈的危害性,对国家,银行业,贸易商都会带来恶劣的不良后果。由于国际商会没有统一信用证欺诈及救济问题的标准,而是留给国家的法律来处理,因此信用证欺诈发生时,救援工作取决于各国立法和判例。就我国而言,目前对信用证欺诈的审判,主要参考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而国际上对信用证欺诈的研究,是英美国家走在了前沿,比如美国1995年颁布的《统一商法典——信用证篇》(UCC5)。信用证欺诈的救援工作主要涉及银行救济和司法救济两个方面,银行救济采用开证行拒付的方式,保护了开证行和申请人的权益,如:欺诈例外原则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信用证欺诈救济方式,其理论基础是保护善意第三方的利益,通常针对开证行,保兑行和进口商;而司法救济应用较广,银行和贸易商均可获益,尤其能够保护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对信用证欺诈风险的防范,不仅进出口贸易商需要关注,全世界的银行对此更应该重视,从内部和外部双管齐下。虽然银行对信用证欺诈仍在进行学习,探索和完善的过程,但预防信用证欺诈,辨别信用证欺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己的安全和可靠性是十分关键的。其一,随着国际贸易的多元化,欺诈手段将不断更新,司空见惯;其二,信用证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将使得银行很难确定信用证欺诈。因此,如何预防信用证欺诈,识别信用证欺诈以及保护银行的财产和声誉安全的研究非常有必然性和现实意义。本文将分别从五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简要概述信用证相关理论知识,包括信用证定义及各方当事人,特点和风险;第二部分详细分析了信用证欺诈的原因和类型,结合相关案例分别从申请人,受益人和银行的角度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分析了信用证欺诈的特点和危害,通过案例说明信用证欺诈对信用证结算和银行声誉的影响;第四部分阐述信用证欺诈的救济,包括国内外对欺诈的认定,并通过案例说明成功的银行救济和司法救济,以期望为其他银行和贸易商提供参考;第五部分为银行风险防范,包括外部防范和内部防范两个方面,同时以M银行为例说明现代银行防止信用证欺诈风险的具体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