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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活动的终极目标是裁判者作出正当的民事裁判,而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则是形成正当民事裁判的前提和基础,是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和灵魂,也是实现民事诉讼目的的重要保证。然而,在我国的民事司法实务中,上诉程序改判和发回重审以及再审程序改判的案件绝大多数是因为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问题;再加之当下学界专门针对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的系统研究还比较缺乏。基于此,论文将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机制作为研究对象,希望能够在理论上有所领悟并对实务有所指导。论文采用分析哲学、比较研究和实证调研等研究方法,从哲学层面的事实概念入手,紧紧围绕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的具体概念、思维机制、程序保障机制和误认预防救济机制展开,提出了民事诉讼的案件事实观、事实认定的理性思维进路和非理性因素之影响观、事实认定的程序保障观和事实误认的预防救济观。论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为5章。
前言部分指出了本文的研究动因、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研究创新。
第1章为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概述。本章从哲学角度入手,在对各种事实概念界定观评析的基础上,认为事实是指认识主体对呈现于其感官之前的客观存在或发生的事物、现象和过程的性质或相互关系的一种陈述或判断,是关于客观事物的一种经验知识而非客观事物本身。由此奠定了本文的“事实观”——事实是一种主观性命题陈述或判断,是一种具有客观性的主观性。哲学层面的“事实观”运用于法学,进而得出了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概念:是指事实裁判者在法定诉讼程序框架内,依据相应法律规范,在证据材料基础上,对当事人双方的主张事实所做的一种陈述或判断。民事诉讼案件事实本质上是裁判者的一种主观性命题陈述,是一种具有可谬性的被重构的事实,同时,因其内容指向为当事人对案件客观真相所做的陈述又具有一定的客观性。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指民事诉讼裁判者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在一定诉讼程序配置下,通过直接认定和证据证明的方式,最终以命题形式陈述案件事实的过程。该认定过程兼具理性和非理性性质。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认定机制则是指影响裁判者认定案件事实的各具体构成要件发挥作用的过程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此外,本章还分析了与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相关的要件事实、主要事实、主张事实和待证事实的概念。
第2章为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的思维机制之一:裁判者理性思维之进路。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的思维过程兼具理性和非理性因素,一般来说,理性思维居核心地位,非理性因素也发挥一定影响。本章的研究对象为前者。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的理性思维进路,是指裁判者从听取当事人向法庭陈述的主张事实到最终作出据以裁判的案件事实的内心思维活动全过程。本章将其分为两个阶段:从主张事实到待证事实和从待证事实到裁判事实。第一阶段为案件事实认定的基础和前提,待证事实的形成可以使裁判者明确事实认定的对象和案件审理的范围,具体进路是当事人的主张事实经实体法律规范内含的要件事实的涵摄表现为主要事实再经当事人是否存在争议的筛选形成待证事实。第二阶段为案件事实认定的核心和灵魂,裁判事实的作出意味着民事裁判小前提的形成,是民事司法裁判外部证立的重要内容之一,具体进路是裁判者通过当事人的证明活动形成关于待证事实的内心确信进而作出裁判事实的认定。
第3章为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的思维机制之二:裁判者非理性因素之影响。裁判者在进行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这一司法裁判的理性实践过程中,基于自身所具有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也会不可避免地掺入一些个人的非理性因素,如潜意识和思维定势、个人情感和价值取向、个性气质和欲望需求等。裁判者自身的这些非理性因素在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犹如一把“双刃剑”,既能发挥支配和促进、诱导和激励、选择和评价、调节和控制等积极作用,也存在事实认定的片面性、或然性和盲目性等消极影响。我国有学者将裁判者包括非理性因素在内的所有个人因素都纳入到案件事实认定的机制中来,提出了“法官真实说”,本文认为该说并非案件事实认定标准的一独立新说,其本质是在“法律真实说”下突出了裁判者个人因素的作用。
第4章为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的程序保障机制。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的程序保障机制是指为保证案件事实认定思维机制的顺畅运行而予以匹配的相关诉讼模式、诉讼结构和庭审原则等诉讼程序配套措施。为实现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的正确高效运行,本章认为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审前准备程序和集中审理主义为最优化的程序保障机制选择。建基于法律商谈理论的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成为取代传统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理想选择,该模式下各具体制度所内含的当事人和法官之间协作、商谈的精神可以最大程度上强化案件事实认定的正当性和民众接受性。审前准备程序作为一个具有独立价值和功能的诉讼阶段,其核心内容为证据交换和整理争点。案件事实争点的整理和冻结有利于待证事实的明确,证据材料的收集和交换又有利于裁判事实的正确认定。集中审理主义是审前准备程序结构模式下所必然采行的一种庭审方式,其强调的是裁判事实的集中作出,这不仅有利于裁判者在证据材料基础上形成新鲜心证以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还可以提高案件事实认定的效率、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促进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5章为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误认的预防救济机制。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是任何国家司法裁判者的永恒追求,民事诉讼也不例外。然而,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如裁判者认知能力的有限性、证据材料的片面性、诉讼效率的过度倾向性,以及审理模式审理结构的滞后性等等,都现实地阻碍了裁判者认定的案件事实与案件客观真相的一致性,导致了案件事实的误认。本章在主张案件事实认定正确与错误的标准为案件事实与客观真相是否相符的前提下,认为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误认情形在诉讼制度本身框架内有些能够解决有些却不能。针对此,应当从两方面予以应对:一方面是要通过保障裁判者认定案件事实理性思维进路的有序进行、有效导控裁判者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和完善案件事实认定的程序配置以积极预防误认情形的出现;另一方面是当案件事实误认情形确实出现时,应当通过上诉和再审途径进行有效救济。
结语部分重申了论文的主要内容和研究结论,并指出了日后尚需完善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