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于中国而言,清末民初是其现代国家观开始强势取代传统“天下”观的非常时期。在此期间,构造新的国家形式并设计配套制度,以应对变化后的国际交往规则,成为了最紧迫的历史任务。而在这样的任务要求下,将国家拟制为独立体后,以保障国家安全、树立国家权威与追求国家利益为主旨的国家主义哲学便成为了当时期流行理论的主要思维方式和价值主张。这一背景直接决定了近代中国在对西方法学思想进行继受时所形成的主观思路。而杨度正好以国家形式再造者的角色具体展现了在这一思路的指导下,中国思想者在吸收了西方的国家学说后,所形成的具体理论样式。所以,分析其国家主义法学思想有助于我们寻找到中国法理学在国家理论初成时的一种原生状态和逻辑起点。作为本土思想精英,杨度不可避免地受到了中国传统旧学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决定了杨度在面对西方理论时的思维惯性与主观动机,即其“本土性格”。而在其中,“王门今文经学”的理论风格、湖湘“帝王学”的务实作风以及“船山学”的价值追求均产生了较大作用。作为留日立宪专家,杨度接触到了大量西方理论。在这些舶来理论中,日本“世界秩序”与“国家构成”理论、社会进化论及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国家学说成为了杨度国家主义法学思想的重要依托与借鉴。杨度国家主义法学思想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其利用了一套民权理论为国家共同体的存在赋予了正当性。第二,其倡导以一种国家主义的法律意识形态否定并代替旧有的家族主义的法律意识形态。第三,其在选择何种国体类型的问题上,表明了支持君主制的坚决态度。第四,其在顶层设计方面推销了责任政府、政党政治与代议国会三项具体制度。观察杨度国家主义法学思想在中国法学理论发展谱系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能够发现其启迪了一种具有进步意义的国家理性;说明了国体概念对于新造国家所起到的观念作用;铺陈了一系列符合法治精神的政治秩序理论。然而,通过反思,也可以发现其存在的三点缺陷。首先是受限于实用主义“民权论”的理论宿命之下。其次是陷入了工具主义“立法观”的理论误区之中。最后是止步在了精英主义“法治论”的理论局限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