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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世界上的农业大国,土地是农民重要的财富,不仅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资料,还为农民提供住所,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社会保障性质,设立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对农民居所的重要保障,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性,我国的法律一直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对此,不论是在理论还是实务方面都存在有较多的争议。宅基地使用权是设立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一种用益物权,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私有财产权性质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性,并未进行明确规定。在坚持“分阶段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严格限定条件”的原则下,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进入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市场,以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的方式进行流转,有利于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城乡统筹发展,利于维护农村的稳定和谐,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宅基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能够体现其用益物权的财产权利性质,回归其私权本质。本篇文章除了前言和结语之外,由四部分组成,分别是:第一部分,宅基地使用权概述。这一部分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以及特征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且将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承包经营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了对比区分;此外,本章的最后一部分还介绍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三个阶段,即宅基地所有权阶段、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形成阶段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发展阶段。第二部分,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学说、立法与现实。这一部分从三个层面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性进行分析。首先介绍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三种学说,分别是禁止流转说、限制流转说和自由流转说;其次对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性的立法现状进行深入分析并总结了法律规定所暴露的一些问题;最后,对宅基地使用权在现实生活中的流转状况进行了详细分析。第三部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试点与探索。本部分介绍了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做法,主要包括重庆模式、嘉兴模式、“土地增减挂”政策等六种模第四部分,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法律与制度构建。这一部分从两个方面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构建,主要是介绍了基地使用权在流转的过程中坚持的原则与思路,以及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过程中的相关制度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