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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社会就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各种争端和纠纷。在法制社会中,为了处理社会可能发生的各种民事争端和纠纷,法律除了允许当事人依据法律自行协商处理以外,国家还建立专门的机制进行调整,如启动司法机器进行各种司法诉讼程序,这些处置方式都是处理和解决一个具体纠纷所必不可少的。而启动司法机器产生各种费用,包括当事人委托代理的费用、案件的受理费用、差旅费用、误工收入损失等等,必须由诉讼当事人自行承担。因此,诉讼费用制度也是现代各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诉讼费用与诉讼权利一样,与诉讼者的利益是紧密相关的,诉讼费用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国家的人民享受法律保障的程度。我国于2006年12月19日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交纳办法》),和旧的诉讼收费规范相比较,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存在着明显的变化;2015年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同样对诉讼费用问题做出了相应调整,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亟待完善,如,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4%下调为2.5%,按照0.5%的比例交纳诉讼费的标的额由100万调整到2000万,大部分财产案件的收费大大降低,但是与一般性案件相比,相同的司法能耗下,财产性案件按照诉讼标的额收费标准依然存在不合理之处;因此,回归人大立法权、适时调整法律、降低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扩大财产性诉讼费用司法救济的效力范围等等都是完善诉讼费用制度,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效措施。论文除绪论与结语外,分为五部分: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是诉讼费用的概述,讲述了诉讼费用的概念、性质及其国家设立诉讼费用制度的意义。第二章按照不同的诉讼案件分类,论述了各类诉讼案件的征收依据和收费标准。第三章主要以财产型案件为视角讲述了我国现行诉讼费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目前诉讼费用负担原则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介绍。第四章主要根据诉讼费用制度出现的问题,如确认之诉、劳动争议案件,并结合当下民生关注的离婚案件中涉及房产、财产分配的诉讼费用征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如何改善和降低财产性案件诉讼费用收费标准之拙见。鉴于我国诉讼费用制度中存在的不足,第五章从根源性问题上提出改善我国诉讼费用不合理现状的建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