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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遗产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即债务。因此,当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遗留下债务或者有应当缴纳的税款,在继承人表示接受遗产时,他不仅有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而且同时也要承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和税务的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的民事交易活动日益频繁,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面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清偿的情况也日益复杂。而调整这一继承关系的我国《继承法》和《继承法若干意见》也由于过于简单的法条规定已无法满足相关问题的处理需要,故而本文通过四个章节,对继承法中的遗产债务清偿制度进行研究,以期通过借鉴国外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立法,同时比较我国出现的立法缺失和不足,为完善我国遗产债务清偿制度提出合理建议。本文第一章围绕遗产债务的界定进行详细阐述。明确遗产债务的含义及范围是研究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前提。因而,本章首先对遗产债务范围进行界定,分析其特征,包括时间性、内容性、限定性;其次对遗产债务范围进行深入阐释,我国《继承法》及解释并未对遗产债务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仅对遗产的范围进行概括例举。因此本章通过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立法例中对于遗产债务范围规定的比较分析,明确遗产债务的具体范围,并使后续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研究更加明晰。本文第二章对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遗产债务清偿过程中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个是遗产债务清偿责任制度,另一个是遗产债务清偿顺序制度,这也是遗产债务清偿的两大基本理论。遗产债务清偿责任的研究前提是明确限定继承和概括继承的含义,因而,本文所探讨的遗产债务清偿的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是分别建立在不限定继承与限定继承制度的基础上,并以国外关于遗产债务清偿责任上不同的立法例上,界定我国遗产债务清偿责任的理论基础。遗产债务清偿顺序根据不同国家的立法例,呈现出不同的理论基础,从所参考的文献资料看,国外遗产债务清偿顺序主要体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且分为三个部分进行探讨,主要是个人生前所欠债务、因继承开始产生的债务以及继承开始后产生的债务。本文第三章从遗产债务范围、遗产债务清偿顺序、遗产债务清偿责任的立法现状进行解读,从而提出我国现行《继承法》和《继承法若干意见》中对这三个方面存在的立法缺失,并通过分析遗产债务范围不明确的弊端、遗产债务清偿责任中债权性质和确立原则以及其他债务清偿顺序的立法经验,以期对完善我国遗产债务的若干问题提出合理建议。本文第四章在前三章的探讨基础上对我国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建议,主要围绕遗产债务清偿制度中的遗产债务范围、清偿责任、清偿顺序三个问题分别进行探讨,并对三个问题进行立法构想和理由阐述,考量因素是遗产债务清偿顺序立法构想需解决的首要问题,规则确立则是清偿责任所需完善的主要方面,而在夫妻共同债务和连带债务的双重视角下,夫妻共同遗产债务的顺位的深入研究和思考也是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