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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告知义务是指医生必须将患者疾病信息、诊疗方法及诊疗所伴生的风险予以告知的义务。它是医生在施行诊疗行为过程中所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实现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条件和基础。在我国,关于医疗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并不理想,相关制度的规定也不尽完善。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在近几年发生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60%以上是因医生未履行医疗告知义务损害了患者相关权益而引发的。在立法层面,尽管《侵权责任法》第55条对医疗告知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做了相关规定,但规定并不完善,比如对医疗告知义务的内容、履行标准、赔偿范围等问题,《侵权责任法》并无具体规定。在国外,即便是作为告知义务起源地的美国,对于告知义务的内容、判断标准、例外情况等仍然存在许多争议。综上原因,笔者认为有对医疗告知义务作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性。文章第一部分是医疗告知义务的基本理论。医疗告知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必须向患者告知有关诊疗事项的义务。此项义务是在“知情同意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度设计目的是为了实现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医疗告知义务的产生源于“身体诉因”向“过失诉因”的转变。在“过失诉因”中,过失认定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医生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医疗告知义务由此产生。同时,医疗告知义务兼具法定性和契约性的特征。文章第二部分是医疗告知义务的主体和对象。主体问题是谁来告知的问题,医务人员作为告知义务的主体理应履行告知义务,但也应包括护士、药剂人员、检验化验人员等其他医务人员;对象问题是向谁告知的问题,通过对比分析、立法解释等方法得出,告知义务的主体应是患者及其近亲属,患者被告知的权利基础乃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而其近亲属应被告知乃是基于代理权而非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是患者自身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文章第三部分是医疗告知义务的内容及例外。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告知何种医疗信息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不告知是本部分重点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比分析法,既指出了传统医疗告知义务的内容,又分析了《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对医疗告知义务内容新的划分,即一般告知义务和特殊告知义务。在借鉴国外告知义务内容最新发展的基础上,对我国医疗告知义务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文章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医疗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本部分主要解决告知义务的范围问题。关于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有“合理医生标准”、“合理患者标准”和“具体患者标准”三种,笔者在详细分析了各种判断标准的利弊之后,提出了“合理的具体患者标准”,并以案例分析法阐述了其在实践中的可行性。文章第五部分主要论述了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因医疗告知义务兼具法定性和契约性的特点,故在法律责任上亦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别。本文着重对违反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进行论述。违反告知义务应当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在医生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损害后果,且损害后果和未履行告知义务存在因果关系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在借鉴日本理论界研究成果的同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提出了“新全赔说”,即一方面应合理减轻医方负担;另一方面,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时应给予合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