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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信息时代的到来,人力资本在社会生产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力资本不能作为股东向公司的出资方式,既是世界各国公司法的通例,也是公司法学界的共识。但是,人力资本理论与公司运行实务均对此提出了挑战,而人力资本在知识经济时代的突出重要性也要求对此进行探讨。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人力资本的激励问题,法律必须确认人力资本出资的合法地位,允许其作为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标的。本文从论述人力资本及其出资的概念入手,在论述人力资本出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洼基础上,深入探讨了我国建立人力资本出资制度应解决的基本问题。 第一部分论述了人力资本的界定。本部分主要论述了两个问题:其一,论述了资本的界定。通过对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本概念、公司法意义上的资本概念的分析,从而指出本文所论述的资本是指公司意义上的资本。其二,论述了人力资本的界定。通过对人力资本思想的考察,概括了人力资本的概念,并进而指出人力资本的特征以及人力资本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分,进一步明确了人力资本的含义。 第二部分论述了人力成为资本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该部分首先从人力资本可以推动高新产业的发展,有利于职工持股制度的推行,有利于使员工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三个方面论述了人力成为资本具有必要性。其次,从人力资本也具有资本的营运、担保和信用功能从而指出人力资本具有资本性特征,可以作为资本出资。人力资本能否评估是决定人力资本是否能够作为公司法意义上出资方式的一个关键问题。本部分提出了人力资本评估的方法和评估原则,从而指出人力资本是可以评估的,这就为人力资本出资扫除了观念上的障碍。另外,传统上,学者认为,人力成为资本会对交易安全形成威胁,本文通过对人力资本出资制度进行了设计,指出人力资本出资通过一系列合理的制度设计不会对交易安全形成威胁。并进一步指明,人力资本出资是切实可行的 第三部分概述了各主要国家的立法对人力资本出资的态度。人力资本出资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人力资本的提出已经经历了一个很长的时期,各主要国家都在本国的公司法中涉及到了人力资本出资。并在实务中加以运用,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对各国人力资本出资立法的考察,有利于我国人力资本出资立法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