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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但目前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多集中于独立董事的作用、引进必要性及独立董事的制度设计等,而较少关注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监事会关系的协调。而这三个问题是独立董事制度的基本问题和核心内容,在独立董事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鉴于此,本文主要论述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关系的协调。 本文除前言和结论外,分为三个部分: 正文的第一部分主要研究了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基本理论以及对我国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的完善。本部分首先分析了独立性对于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的重要意义,这是本部分论证的基础。然后分三个问题对独立性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一是从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到独立董事的演变中分析独立性的确立;二是独立性的界定及其比较研究。在分析影响独立性的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英美国家关于独立性界定条件的演变——从宽松到严格和关于独立性的具体界定条件,抽象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四个特性:独立的财产、独立的人格、独立的业务和独立的利益。同时归纳出独立性界定方法的共同性。三是独立性的相对性分析。绝对的独立性根本不存在,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相对的,它是相对于公司内部董事而言,而且在独立对象上应该独立于公司大股东或控制性股东和公司经营者。最后,根据独立性的基本理论,对我国证监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规定进行反思,并予以完善。 正文的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独立董事法律地位的基本内容,它是由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决定的,是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价值体现。独立董事的权利包括作为董事的一般权利和作为独立董事的特别权利。在一般权利中,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及其衍生的信赖权具有重要意义,是独立董事所有权利的基础和保障。独立董事的特别权利集中体现在关联交易审查权、否决权等。基于以上原因,本文探讨了独立董事一般权利中的知情权、信赖权和特别权利中的关联交易审查权、否决权。独立董事的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独立董事的首要和第一性义务。因此本部分着重探讨了独立董事的注意义务。独立董事的责任是指独立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和对公司第三人的责任。 正文的第三部分主要研究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关系的协调。这是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必须对此予以足够的关注。鉴于此,本部分在分析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监督权现状和冲突以及比较两者的监督特点及监督优劣的基础上,对两者的功能分别予以定位,以协调两者的监督功能冲突,从而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形成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互相补充和互相配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