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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我国现阶段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食品安全监管。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经历了一个由“双轨制”到“单轨制”的发展过程,并最终确立了“分段监管”的模式。但是在此模式下,监管部门之间仍存在职能的交叉和重合,监管过程中仍有诸多漏洞。本文首先分析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选择,论述了公共选择理论、行政契约理论以及适度干预理论是食品安全监管的理论基础,并对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进行界定,分为“分段监管”和“品种监管”两种模式。然后,重点介绍了国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情况及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发展历史。其次,比较“分段监管”和“品种监管”两种模式的优劣,特别是对“品种监管”模式的产生发展、基本构架和主要优势进行了详尽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与讨论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困境及出路。一方面,在“分段监管”的模式下会存在食品安全监管“越位”与“缺位”并存、难以理顺中央与地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责任追究不到位等一系列的问题。另一方面,“品种监管”的模式却充分发挥了集中性、全面性、连续性、综合性等优势,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前一种模式所固有的缺陷。最后,本文提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改革之路就在于构建“品种监管为主、分段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其构建途径大致可以从两个层次入手:一是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建设,发挥其综合协调职能,包括提升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完善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机构设置、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监管职责等诸多方面;二是调整部门职能,并逐步建立“品种监管为主、分段监管为辅”的模式,包括短期内调整部门职能和长期规划设立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