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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对轻微刑事案件采用非刑事化和轻刑化方式处理的一种制度。我国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刑事和解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活动多重价值的追求:既缓和了社会关系,又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既提升了被害人的地位,又体现了以人为本;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在我国立法上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突破,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举,已经成为我国司法、理论界关注的热点,但实践中也遇到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加以改进完善。本文结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本人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工作实际,对我国刑事和解的含义、特征、意义、和解程序、存在问题和解决方式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在文章的第一部分阐述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含义、特征和意义。检察环节中的刑事和解是指刑事案件在检察阶段,加害人真诚认罪悔罪,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予以确认,对加害人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者建议法院对加害人从轻、减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刑事和解的特征有自主性、缓和性、互利性、修复性四点。刑事和解的意义包括刑事和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刑事和解是以人为本思想的体现;刑事和解是刑罚改革发展的必然方向;刑事和解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累。在文章的第二部分,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两个主要的法律规定关于刑事和解的程序性规定得不够详细,在实践中引发了关于刑事和解具体适用的一些争议,笔者不揣冒昧,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对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具体程序进行了一些研讨,具体包括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指导原则、和解程序、法律监督等四个方面。文章的第三个部分,对于笔者在具体办理刑事和解案件中发现的实务方面的一些问题以及如何解决做一探讨,具体有七个方面:其一、防止漠视刑事和解,办案人员要从思想上重视刑事和解程序,重视刑事和解在构建和谐社会、切实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的作用;其二、防止滥用刑事和解,在实践中对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要严格按照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规定的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其三、防止花钱买刑,办案机关要严格审查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其四、防止漫天要价,刑事和解的主持人要说服被害人实事求是地提出赔偿额度;其五、避免当事人反悔,浪费司法资源;其六、防止监督不力,检察机关要对当事双方的和解严格进行审查,审查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公正性、可行性。其七、防止司法腐败,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在整个刑事和解案件的办理中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严格依法办案,切实做到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能体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