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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强奸罪一般比较难以认定,侦查的难度也很大,原因主要在于强奸罪的认定与被害人的意志因素有关,需要证明性行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即非被害人同意的行为。如此,在强奸案中,被害人同意的认定是一个关键点。本文以一起强奸案该如何处理作为思考的原点,从大陆法系国家学者较为普遍采纳的三要件理论(即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角度加以分析,认为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如果存在被害人同意,就不符刑法条文关于强奸罪之规定,在符合性的层面上排除了犯罪的成立,被害人同意也就可以作为排除犯罪成立的一种事由。在认定被害人同意时,需具备相关的条件,首先,被害人对法益要具有处分权,对于强奸罪而言,国家是通过保护人的性的自主决定权,从而保护他人身心健康和生活利益;被害人个人对于性有处分的自由和权利,对自己的性的权益可以处分,被害人同意可以排除犯罪成立。其次,被害人同意的事项应是被害人的真实意愿,被害人的真实意愿是指:一是要求被害人同意是一个有效表示,在法律上需要某种意思表示的方式,这种方式能够表达其内心的心理活动,能够被其所表达的对象所理解,是现实存在的,能够被感知的;二是要求其同意的意思表示反应的是真实的意愿,可能违背其真实意愿或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并不能一概认为是被害人的真实意愿;再者,同意的事由不能超越被害人同意的范围,在范围的判定上,应以损害的结果为中心而展开;最后,强奸罪的被害人需在事前或事中作出表示,事后同意并不能成为排除犯罪成立的事由。因为从法益的处分权角度看,被害人在事后做出同意的表示是对侵害行为发生后而产生追责权利的处分,其处分的不仅仅是自己的法益,还有国家刑罚权所代表的利益,当属无效;从法益侵害性的角度看,犯罪行为结束后,侵害已经产生,这已经是一个过往的事实,无法逆转;从构成要件角度看,强奸行为一旦完成,即已经符合刑法条文关于强奸罪之规定,具有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背妇女的意志已经证明了不是被害人同意,这是之前已经认定的事实,从逻辑上也不会存在既违背妇女意志又是被害人同意的情况,所以这一层面上根本无法再以被害人同意为由排除犯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