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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伴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的物质资源逐渐丰富,一些村庄的村支书掌握的经济资源也越来越多,如掌握着引进项目的决策权等,而经济资源扩大也必然会带来权力的扩张。毋庸置疑,一些村支书扩大的权力是需要制衡的,而通过什么制衡又是一个问题。由于村支书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将其纳入到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中,用贪污罪去惩治村支书是一个很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而且除刑法明文规定村支书特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以外,将村支书其他侵犯国家财产和公职人员廉洁性的行为划入贪污罪构成中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在这种情况下,村支书的权力被滥用、村支书贪污腐败、权力寻租的现象越来越多,尤其是在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城中村改造、国家拨款、税收以及涉农惠农等领域中,村支书贪污腐败行为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破坏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这些不良后果以及造成的恶劣影响需要得到我们足够的重视。本文以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伍明镇梁营村村支书梁勇贪污案件为例,探讨由案件引发出的村支书贪污犯罪中的司法认定问题,以解决司法认定困境、使犯罪行为人受到惩处为目的,笔者整理、分析了贪污犯罪中村支书的主体、客观行为表现和主观目的的争议,最终得出了村支书梁勇构成贪污罪的结论,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希望能为预防村支书贪污犯罪的工作尽一份力量。本文主要由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梳理了安徽省伍明镇梁营村村支书梁勇的贪污村集体资金的案例,并围绕着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分析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惩治村支书贪污犯罪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贪污罪的主体、客观行为、主观目的三个问题;第二部分,主要围绕村支书是否能够成为贪污犯罪主体的争议进行探讨,并研究了专家学者在支撑自己观点时所提出的依据和理由以及贪污罪难以规制村支书的原因;第三部分主要是围绕着村支书贪污犯罪中客观行为的认定进行分析,分析我国针对村支书贪污犯罪客观行为的理论争议,国外针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并通过中外比较分析的方法得出结论,以作出相应的调整;第四部分是围绕着村支书贪污犯罪中的主观构成要件的定性问题进行探讨,整理了国内刑法和司法实践中对村支书贪污犯罪的规制方式,并通过与国外进行对比,得出结论;第五部分针对案件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笔者进行了思考,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通过以上论述,笔者认为,虽然根据相关学者的理论观点和对法条的深入分析,可以认定案件中的村支书梁勇构成贪污犯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理论观点的冲突和实际情况的复杂多样性,对村支书贪污行为的认定时常出现困境,因此严厉查办农村村支书的贪污犯罪、制定严格的刑法规制机制、完善违法行为惩治机制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