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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制度古老而复杂,对于人类生活来说重要的一切都可能与这个问题的解答有关。于民法而言,占有实为物权法制度的基础,占有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作为所有权以及他物权的基础,更在于围绕它的效力所建立起的一系列制度,如占有的推定效力、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对于债权效力的强化等。对于占有性质的讨论引发了法学界长久的争论,因为这绝不是一个无谓的形而上学的理论,其背后涉及到对于权利和法益的衡量,以及对占有的保护。通说认为占有作为一种事实上的管领状态或者物的支配状态,代表了社会的和平秩序,因此即使该事实与应有之权利状态不相符合,法律也不允许以私力擅加侵害。对于占有的保护是整个占有制度的核心,占有制度的一切都是围绕对它的保护而产生的,由于物的事实支配或者管领时刻处于变化中,如果不对其加以认可和保护,则整个社会陷入无序混乱的状态。对于占有的保护可以分为物权法上的保护和债权法上的保护,物权法上的保护主要有私力救济权和占有请求权,其中私力救济权又可以进一步分为自力防御权和自力取回权;占有请求权细言之可以分为占有物的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于占有的保护,我国《物权法》中鲜有提及,大多条款均是针对原权利的保护而设计。另外,对于占有的自力救济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在我国的《物权法》中也没有规定,显示出研究的薄弱。占有的债权法保护主要是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和不当得利制度,其中占有的侵权责任的研究是本文的重点,我国《物权法》仅在第245条第1款规定:“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占有侵权责任最直接的规定,然而该条和《侵权责任法》的第2条并没有明确占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问题,其次,本文需要研究占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以及占有侵权责任方式等。最后,需要研究占有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并且是否因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而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