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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美国、日本、英国、法国等许多国家都已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赋予了机动车三者险强制性的特征,并分别建立了各自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三者险)制度。各国的实践证明:机动车强制三者险制度不仅能够有效地分散交通事故加害人的损害赔偿风险,而且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机动车强制三者险制度还尚未建立。这主要是因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至今未颁布实施,制度的建立缺乏必要的实施细则。然而,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巨额损失、人身损害赔偿额度的增加、保险公司车险经营中遇到的困难等等我国的现实情况要求尽快建立强制三者险制度。显然,制度的建立离不开理论研究,但国内对强制三者险制度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因此,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理论进行深入探讨,是一件具有很强理论和现实意义的工作。正是基于此,笔者通过对机动车强制三者险制度理论知识系统地梳理,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并结合国内外的实际发展状况,在本文中论证了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制度建立的具体措施提出了几点政策性建议。本文的内容构架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章内容是文章的导言部分。主要论述了研究背景、选题意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从第二章开始至文章结尾部分是本文的主体内容。第二章是对机动车强制三者险基本理论的文献综述。该部分从机动车强制三者险制度的特征和价值出发,先后对机动车强制三者险的定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与机动车三者险的联系,机动车强制三者险的保险事故以及受害人有无直接请求权的问题进行综述。第三章将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机动车强制三者险制度的发展实践作为参照对象,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得出了对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建立的一些启迪。同时,概述了我国三者险发展的现实情况。第四章是对我国建立机动车强制三者险制度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