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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制度是商标法中的重要制度,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商标局可以予以撤销,这可以视为商标使用制度在我国立法上的反映。本文将商标使用界定为:商标权利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使相关消费者对该商标形成特定的心理联系,从而使该商标得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并实现其商业性影响。商标的本质为特定的符号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商标的这一本质决定了商标使用是商标维持注册的条件。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能够有效解释商标使用是商标维持注册的条件,同时商标功能的发挥、商业符号这一稀缺资源的有效利用、商标权人私权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也使得商标权利人必须使用商标方可维持对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对商标的使用必须是真实、真诚的使用,以确保商标的区分功能得到真正发挥和商业性影响得以真正实现。也即只有真诚地使用商标才能维持对商标的注册。商标象征性使用、内部使用不构成对商标的真诚使用,不符合商标使用要求。未使用的防御商标及联合商标也不满足商标真诚使用之要求,对这两类商标也应不予保护。商标权人违反商标使用之要求,可推定其抛弃了该商标,对该被抛弃的商标应予以撤销。本文第一章主要界定了商标使用的概念,并介绍了一些重要国家的商标使用制度,得出商标使用是维持商标注册的条件。第二章主要论证了商标使用是商标维持注册条件的正当性基础。第三章提出对商标使用必须是真实、真诚地使用,只有对商标的真诚使用才能够维持对商标的注册,并具体分析何种情形下的使用始构成对商标的真诚使用。第四章主要论述商标使用要求之违反的不利后果以及第三人就商标权利人不符合商标使用要求的主张在商标争议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