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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节约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降低能耗、物耗,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煤炭资源作为我国的主体能源,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不可再生的特点使其在开采使用过程中会产生代际外部性,实现代际公平要求对煤炭开采产生的代际外部性进行补偿,即要求对煤炭资源使用的耗减价值进行补偿,煤炭资源税费正是主要的补偿手段。2014年以来,新一轮煤炭资源税费改革不断深化,从价计征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值此改革推进之际,基于资源耗减价值补偿视角,对煤炭资源税改革取得的成就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有助于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后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对煤炭资源税的作用机理进行分析,煤炭资源税在节约煤炭资源方面的作用无法替代的原因为煤炭资源税是唯一能发挥替代作用的税种,而它要发挥替代作用的前提是功能定位,发生替代作用的动因是税负高低,发生替代作用的保障为税款的用途。其次,对煤炭资源税的功能进行定位。目前,在相关政策文件中对煤炭资源税定位未明确提出,而大多数学者从不同理论出发赋予煤炭资源税的功能主要包括调节级差收入、组织财政收入、保护环境和补偿代际外部性,多元化目标的设计使得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应有之义无法体现,本文对煤炭资源税的主体功能进行重新定位,认为其应定位于对资源耗减价值的补偿,并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煤炭资源税对耗减价值完全补偿的实现条件。最后,对现行的煤炭资源税改革情况进行评价,通过分析认为当前的煤炭资源税税率的设计未考虑对煤炭资源开采带来的资源价值耗损,通过修正的使用者成本法,对我国煤炭资源的耗减价值进行测算,将应补偿的耗竭成本与我国实际征收的煤炭资源税费进行对比发现,我国的煤炭资源税费远不能补偿煤炭开采产生的资源价值耗损,测算出对煤炭资源耗减价值完全补偿的煤炭资源税税率应当为30%,再通过系统动力学模型分别模拟不同税率下GDP的变化情况以及对煤炭资源消耗量的影响,结合现实,提出改革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