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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机动车的数量也在飞速增长。机动车给现代人带来便利和舒适的同时,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交通事故。这些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救助这些交通事故受害者,无论从安定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还是从社会责任、维护公平的角度出发,都已成为法律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建立和实施正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为交强险的全面实行提供了立法基础。但由于我国交强险制度起步较晚,其赔偿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漏洞和模糊地带,加之国内对交强险赔偿制度理论的研究尚不够深入,因此,对交强险赔偿制度进行研究具有很强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试图运用比较法、法解释学等方法,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交强险赔偿制度进行较深入探讨。全文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 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为交强险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首先,为明确交强险的概念,讨论了其称谓问题;其后,讨论了交强险的性质,提出了交强险区别于一般保险之处在于,交强险是一种具有社会保险性质的商业保险并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责任保险;最后简要介绍了目前我国交强险的现状。 第二部分为交强险赔偿制度基本问题的法律分析。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出发,通过理论分析及与世界其他国家立法的比较,对交强险中第三人范围界定、赔偿范围及除外责任做了分析,其中提出了对我国目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多元体系的认识和对我国交强险中第三人范围的重构。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上,针对我国赔偿的分类限额模式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第三部分为交强险赔偿制度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法律分析。通过分析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理论和具体直接请求权的行使方式,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和世界其他国家立法的比较,提出必须尽快设立我国的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并针对于此,提出了我国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的几点建议。 第四部分为交强险赔偿制度中的垫付制度的反思与探讨,主要对我国交强险规定的两种垫付制度即保险公司的垫付与救助基金的垫付进行分析,提出了保险公司垫付制度的改进方案和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完善,希望能在未来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中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