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1世纪以来,在调整领域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交叉范围不断扩大,二者的衔接问题不仅引起了实践部门的热烈关注,也成为了行政法学和刑事法学的研究热点。在这一背景下,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条件,其五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该条款的规定,行政执法证据可以合法地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其在法律上肯定了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证据能力,但该条款规定过于笼统,在行政机关的范围、等证据的范围以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理解方面都不明确,在理论界引起了争议,在实务界也存在适用标准不一的现象。虽然最高法解释、最高检规则以及公安部规定都对此进行了相关的解释规定,但其规定并不一致,致使这一问题仍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该条款上也并没有进行补充完善,但这么多年来在理论界普遍达成的共识是除了刑诉法规定的四种证据类型,与其同质的实物证据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言词证据原则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例外情况下也必须经过严格审查才能使用。总得来说,还是承认了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证据资格。充分认定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证明力,应将行政执法证据的证明力问题放到法庭上进行充分举证质证,并由法官综合审查判断,真正实现查明事实在法庭、认定证据在法庭、保护诉权在法庭以及公正裁判在法庭。这不仅有利于更好地打击犯罪行为,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目标,也有利于解决目前很多刑事犯罪中存在的取证难问题,进一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当前,在大力推进审判中心主义和庭审实质化的前提下,在法律一定程度上肯定了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证据资格的前提下,我们可以深入研究,进一步探讨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证明力认定问题,通过查找分析大量司法案例,运用实证分析方法,总结归纳出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证明力认定的现状及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与措施。这不仅对于行政法学以及刑事法学来说是理论上的重大突破,而且对于实务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也具有重大意义,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本文主要通过四个部分来进行研究论述:第一部分是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证明力认定的法理基础,本部分主要通过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和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之间的共通两部分进行阐述,表明研究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证明力认定问题有一定的现实基础。第二部分是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证明力认定的现状分析,这也是本文主体部分。通过对案例的研究分析,从实物证据的审查认定、言词证据的审查认定、瑕疵证据的审查认定以及行政法律文书的审查认定四方面对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证明力认定的现状进行了归纳总结。第三部分是针对第二部分总结的现状,对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证明力的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主要包括法律规定不明确不统一、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不高以及监督审查不到位三个方面。第四部分则是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措施。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与执法能力;三是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四是强化法律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