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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所拥有的听证权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其背后是以自然正义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作为法理基础,且相较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而言,其具有其独特的事前救济的功能,听证程序被认为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而我国通过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听证制度,这是我国法治的一大进步,除了《行政处罚法》之外,我国后续还在《价格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中建立了听证程序,听证程序进一步得到广泛适用。但是相较于美国和部分其他国家而言,我国实行听证制度的时间仍然过短,存在着诸多程序缺失。本文着眼于分析《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赋予了行政机关作出处罚行政决定的权力,这将对相对人造成或大或小的直接影响。在此情况下,相对人急需通过行使其听证权,及时止损,在行政机关拟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就通过听证程序进行陈述和申辩,查明案件事实,从而使行政机关尽可能作出正确的裁决,减少后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行政和司法成本,将“官与民”之间的矛盾和争议在听证程序这一关进行过滤,从而形成行政法领域良性循环的争议解决机制。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法理基础、基本原则、实现模式及其独特的价值。本文第二章首先通过国内现有相关法律依据和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介绍了我国行政处罚听证权在立法层面的程序保障现状,然后通过研究相关司法案例,分析了我国行政处罚听证权在司法实践层面的程序保障现状。总体而言,与我国其他行政法律中的听证程序以及对听证权的程序保障相比较,《行政处罚法》中对听证程序的相关规定非常之抽象和模糊,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对如何在国内适用听证程序缺乏经验,另一方面则是在缺乏经验的前提下为后续法律法规的更新提供立法空间。就在2018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新修订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将于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在此法规中,相关听证程序得到了细化,表明了我国对听证程序的进一步重视及完善的立法趋势。但自《行政处罚法》出台已过去二十余年,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对人权益可能造成直接重大影响,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也需要与时俱进。本文的第三章就探析了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不足的成因,分别从申请、申辩以及听证决定作出这三个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程序研究,认为听证程序未得到广泛运用的成因主要在于:(1)听证申请程序不明确,包括听证申请的告知程序与受理期限不明、听证申请范围不明确以及听证申请主体有限;(2)申辩阶段的举证责任以及听证主持人的职权与责任不明;(3)听证决定作出的依据不明确,包括未规定听证决定作出依据的内容以及听证笔录的效力。本文第四章就上述程序缺陷进行了探析,通过国内相关规范的分析以及国外相关听证程序的对比,分别提出了完善建议,旨在使我国相对人能够积极运用听证权,尽可能消除程序上的障碍,使听证程序不流于形式,实现其立法初衷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