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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事责任体系以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为两大支柱。前者以违反约定义务为基础,后者则以违反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为前提。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交易关系日趋复杂,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完整权益,民事责任基础之义务体系在契约法上和侵权行为法上都得到了扩张,表现为先契约义务、契约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契约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这些新类型民事义务的兴起和发展,打破了传统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界限,使得传统“契约—侵权”两分法民事责任体系在现代社会中面临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文章正是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论述。
第一章检讨了“契约-侵权”两分法民事责任体系。以民事责任概念为起点,探讨了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关系,论述了我国“契约-侵权”两分法民事责任体系的形成,并提出以违反义务性质为约定义务抑或法定义务作为两分法民事责任体系的理论基础。通过对我国契约法和侵权行为法上新类型民事义务进行分析,归纳了“契约-侵权”两分法民事责任体系在现代社会中所面临的理论和实践困境,引发了对民事责任传统二元划分体制的重新审视。
第二章考察了外国关于“契约-侵权”两分法民事责任体系的修正思路。以缔约上过失和积极侵害契约两大法学发现为起点,主要考察了大陆法系典型国家法国和德国百年来对传统民事责任体系的修正思路。无论是法国法以扩张侵权责任为主的修正思路,还是德国法以扩张契约责任为主的修正思路,均尚未圆满解决传统民事责任体系在现代社会中面临的理论和现实问题。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法律传统不同,但其扩张过失侵权责任的解决思路,则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三章梳理总结了我国既有的“契约-侵权”两分法民事责任体系的修正思路。归纳了我国学界形成的三种修正思路:一是主张扩大契约责任,将缔约上过失责任、加害给付责任、后契约责任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纳入契约责任范畴;二是主张扩大侵权责任,将上述责任一并纳入侵权责任范畴;第三种修正思路游离于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内外,并无统一划分。民法典立法方面,不管是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民法典草案,还是国内不同学者所形成的三部民法典建议稿,其解决思路依旧遵循传统民事责任的框架,未能有效解决民事责任体系上的混乱与冲突。
第四章探讨了保护义务与“契约-侵权-保护”三分法民事责任体系的构建。以德国学者提出的“统一保护义务关系”学说为思考起点,以保护义务为基础,尝试将这四种新类型民事责任统一起来,建立起民法上不同于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保护责任类型,以期能够更好地解决特别结合关系下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使得我国民事责任体系得以丰富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