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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客观主义的立场,犯罪的本质是行为对国家所保护的利益价值的侵害或危险。刑罚的目的在于寻求公正,国家发动刑罚的实质是剥夺了犯罪分子的某种法益,是为了国家、社会和其他个人法益而要求犯罪人不得已做出的牺牲。犯罪未遂处罚根据的理论存在主观主义、客观主义、折中主义以及我国的主客观相统一理论的对立。主观主义理论认为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意思、人格、动机的危险是科处刑罚的基础,应予惩罚的不是犯罪行为本身,而是犯罪人。主观主义过度重视社会秩序的保护,扩张了未遂犯的存在范围,与刑法所保护的是法益的立场相违背。客观主义理论认为犯罪是行为人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害和危险。客观主义重视行为的概念,并相应的把保护法益看做是刑法的任务。客观主义理论将刑法视为保护法益的最后一道防线,起到了对刑罚权的合理规范和制约的作用,消除了刑罚适用中的不确定现象,是解释犯罪未遂处罚根据的较为妥当的理论。折中主义理论(印象理论)认为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动摇了公众对法秩序的信赖,强调犯罪未遂必不可少的两个条件:行为人的犯罪意思和行为动摇法秩序的印象。由于印象理论舍弃了犯罪的本质要素,即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因此印象理论偏向了主观主义,并且使公众产生了法秩序的动摇的印象是一种是主观的存在,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我国刑法学者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为指导思想,认为犯罪未遂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在其具备了犯罪构成四个方面的要件,但这只是做了表层分析,犯罪未遂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修正,而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修正。通过相关理论的评析,可以初步得出客观主义理论在解释犯罪未遂处罚根据时是较为妥当的。又根据对犯罪未遂行为危险的判断不同,客观主义犯罪未遂理论又可分为具体危险说和客观危险说。具体危险说以一般人所能认识到的情况以及行为人所特别认识到的情况为基础,根据一般人是否感受到结果发生的危险来判断危险性有无。由于该理论不当地把握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容易扩大未遂犯的处罚范围,混淆了违法与责任的判断等原因,因而是不可取的。客观危险说的基本主张是:对危险进行判断时应该考虑可能影响结果的一切情况,从客观的立场出发综合所有因素进行判断。客观危险说由于坚持事后判断,强调未遂犯中的危险是已经造成法益的确定的、现实的危险,所以其缩小了未遂犯的处罚范围,实现了刑法的保障人权功能。但是有批评意见认为坚持客观危险说可能得出所有的未遂犯都是不能犯的结论,并且客观危险说判断危险的标准并不明确。笔者通过分析认为客观危险说的这种事后危险在哲学上属于抽象的可能,而判断的标准就是全部客观事实是否包含阻止结果发生的具有随机性、易变性的因素。客观危险说以纯粹的客观危险作为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确保了刑罚适用的客观标准,具有刑罚适用的正当性,因此应当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