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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频发的中小学生伤害事故成为困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一大难题。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无过错事故与学校侵权责任事故,前者学校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自然不需要对学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者学校就应当在侵权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阶段,我国在处理学校侵权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上常用的赔偿方式主要有侵权损害赔偿与责任保险赔偿两种。侵权损害赔偿由学校独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赔偿则由保险人代替学校对受害中小学生承担保险补偿责任。保险的介入拓宽了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救济渠道,转移了学校的赔偿风险,使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更加社会化,有利于保护中小学生合法权利。因此,本文认为采取责任保险赔偿的方式处理中小学生伤害事故是一种值得推广的学生权利救济方式。本文对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保险制度的研究,从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界定和学校侵权责任保险的法律界定两方面着手,将伤害事故中的“学生”范围限定为中小学生,将学校侵权责任保险的类型确定为校方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是以学校对中小学生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形式,旨在转移学校赔偿风险,合理补偿中小学生的伤害损失。我国在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保险制度上的研究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学校侵权责任原则的认定、保险责任范围以及保险费用承担上。由于责任保险制度涉及学校侵权赔偿与保险人保险赔偿的冲突;涉及学生人身伤害赔偿与精神损失赔偿的矛盾;涉及责任保险合同的制定;涉及受害中小学生保险诉讼权利的争议,使得这一研究显得复杂而无序。责任保险对广大中小学生人身伤害的补偿关系重大,因而要不断完善校园责任保险制度。本文以校方责任保险的法律特征和法理基础为切入点,分析校方责任保险在我国的现实可行性。分析我国校方责任保险相关立法与实践,提出我国在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责任范围、保险免责条款以及学生保险诉讼权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希望在改善现有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国外在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保险制度上的创新举措,不断完善我国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本文试图从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法律措施两方面着手来弥补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教育发展程度上的不均衡给具体责任保险合同的制定带来的不便之处。基于平衡学校、学生和保险人三方利益的考虑,本文提出侵权责任保险应遵循法律性与经济性相融合的保险利益原则和侵权赔偿与保险赔偿相融合的损害补偿原则。基于公平与秩序的考虑,提出校方责任保险制度要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各地学校发展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校方责任保险合同。基于保护受害学生的考虑,提出赋予受害中小学生在责任保险诉讼中的直接诉讼权利,提出加强保险法律监管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