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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网络求助是自然人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起求助,以解除其困境的新型慈善活动。与传统求助方式相比,个人网络求助突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导致求助者与捐赠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罗尔事件反映个人网络求助在求助者资格认定,求助信息披露以及善款余额归属等方面存在法律困境。目前《慈善法》对“慈善活动”的理解囿于公益慈善活动,个人网络求助不在《慈善法》规制范围之内。《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个人网络求助时亦存有不足。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立法规范,法院对善款余额所有权归属的认定存在分歧。为保障社会公众参与个人网络求助时的合法权益,需要构建新的法律制度,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个人网络求助具有高效性、公共性、非营利性等特征,各主体之间形成三方法律关系,其法律性质是捐赠人与网络平台之间订立的第三人(求助者)利益合同。网络平台和求助者负有保证求助信息真实性和按照求助目的使用捐赠款的义务,而捐赠人享有实现捐赠目的的权利。因社会公众的参与,个人网络求助超越个人之间的私益性,具备了公共性,是兼具公法、私法双重属性的行为。《慈善法》将“慈善”限定为公益慈善,是对慈善与公益关系的误解,慈善与公益并非包含关系,而是交叉关系。个人网络求助符合慈善的法律内涵,应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围。通过《慈善法》规制个人网络求助,不仅能够弥补个人网络求助法律规制之不足,而且能使社会公众放心地表达爱心。个人网络求助的慈善法规制应贯彻激励性、公共利益优先和禁止不当得利的原则。在慈善法规制制度的构建方面,首先应调整《慈善法》第三条之规定,扩大《慈善法》的适用范围;其次应建立求助者主体制度、求助信息披露制度,并完善善款余额归属制度。在求助者主体资格制度中,明确求助者资格应满足经济上陷入困境,求助合乎慈善目的,受益对象为本人或近亲属三个构成要件,并建立配套的资格审查制度和求助者黑名单制度。在求助信息披露制度中,规定求助者与网络平台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并统一信息披露的内容,求助者应披露其困境信息和财产信息,网络平台披露的信息包括捐赠信息和善款管理使用信息,同时建立阶段性信息披露程序,明确信息披露不实的法律责任。在善款余额归属制度中,明确善款余额归属于社会慈善机构,但捐赠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