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商法的起源,指的是商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独立存在,具体而言,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开始有了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调节机制,已经开始独立调整社会生活中的某个方面的法律关系。二是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的法律规范已经摆脱了混杂于其他法律部门规范中的状况。商法的起源是商法总论研究中极其重要的一个部分,对商事法总论部分尤其是商法史的考察和分析历来是我国商法学研究的薄弱环节。通过对史料的分析,可以看出商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以及不同的地域表现出了不同的发展特征,多数学者认为,商法这一社会现象与不同的历史阶段以及当时的社会经济生活有着必然的联系,是当时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了商法的发展。显然,这样的论述过于笼统因而没有学术上的说服力。本文的写作采用史论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商法的产生背景做一些立体的宏观方面的考察,从商法的历史谈起,在论述的过程中贯穿以商人地位的历史变迁为主线,并从中分析提炼出比较法视野中商法起源(形成)的原因。以商人为主线对商法的历史进行展开,这在商法学研究方法中有着方法论上的创新。
通过比较研究,可以看出,在西方商法的起源和发达有一个清晰的历程,在中国却没有。商法的起源与发达是一个商人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过程,诸多因素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贸易习惯。发达的贸易就一定就会造就发达的商法,中国古代曾经有过发达的贸易但并没有因此孕育出发达的商法,中西商法截然不同的命运表明,是贸易习惯造就了商法的起源。贸易与商法的关系是各种相互交错的因素作用下共同成就的一段“因缘”,它们各自独立的发展和偶然的相遇共同创造了西方中世纪商人和商法的奇迹,也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中国古代脆弱的商法。可以说,是发达的贸易习惯导致了商人习惯法的出现,从而最终铸就了商法的出现。商法的起源过程中,整个社会的政治环境和法律背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给商法的成长提供了外部环境;再次,城市和商人行会的形成与发展在商法的起源中起到了强大的推动作用。另外,文化因素、思想因素、地理因素也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
就商事立法而言,总体上说,我国商法已经确立起了基本框架,但是完善商事法律的任务仍然很重。建立的“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商法也应该是开放式的,在立法过程中,应该注重我国商人精神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