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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证据不可避免地发生变革,在与电子技术结合后,出现了新的形式--电子证据。近年来,电子证据被赋予越来越多的独立价值,日益成为现代诉讼证据的生命力所在,各国纷纷调整立法以适应其发展。虽然我国刑诉法长期未赋予电子证据法律地位,却无法阻碍其在司法实践中大量使用。在修订后的刑诉法引入电子证据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加深对电子证据的认识,吸收国外先进经验,调整和完善现有证据规定,以更好地体现其意义和价值。本文以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为研究对象,以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为视角,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论述了电子证据的含义与类型。在此基础上,对现有贪污贿赂案件常见的电子证据进行归纳与分类,并借鉴域外电子证据的相关立法与实践经验,从实务角度对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规制提出一些改进和完善的建议。本文从以下三个章节进行探讨:第一章主要界定电子证据的含义和类型,旨在为全文构建一个框架和前提。本章首先介绍电子证据的背景与司法运用,其次介绍其内在本质、表现形式等基本内容,最后以刑诉法为框架来辨析现有电子证据的类型与各自区分标准。第二章论述电子证据可采性的原则和标准,旨在为实务角度的分类研究奠定理论基础。本章首先概要介绍可采性及其意义,其次简要评析国外与我国刑诉法对电子证据可采性的规定,强调电子证据可采性的路径选择应符合刑诉法精神与司法传统,最后提出将关联性、合法性与形式真实性作为电子证据可采性的标准,并对上述三个标准的内容加以阐述。第三章探讨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在贪污贿赂案件中的适用。本部分在上文基础上,立足实务,梳理贪污贿赂案件常见的电子证据,依照电子证据可采性的三个标准,借鉴美国电子证据的立法规定和司法经验,甄别和筛选其中若干规则,并在论述过程中引入若干由笔者本人或单位同事承办的相关案例,对案例中涉及的电子证据运用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此建立电子证据在当前查办贪贿案件司法实践中的可采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