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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十分艰难,“执行难”、“老赖”等词汇的出现就说明法院判决得不到有效地履行,该难题在当今中国社会早已见怪不怪,且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既然是社会现象,就说明具有普遍性,具有一定的数量规模。但是,当下我国的司法执行力量还相对薄弱,突出表现为法官数量少,装备不齐全,社会力量配合程度低等原因。归纳造成“执行难”的众多原因,总结起来主要为两类:一是执行力量的薄弱,二是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获取困难。在解决“执行难”的工作中,高效取得被执行人的相关线索至关重要,民事执行悬赏制度的设立无疑是对打赢这场“信息战”的重要工具。民事执行悬赏制度的设立提高了法院采集执行线索的效率,有效缓解了执行工作的压力。民事执行悬赏制度是应对“执行难”问题,各地法院实践并取得一定成果的执行信息获取手段,其首要针对的具体问题就是执行案件信息的缺乏,表现在二个方面:第一,被执行人信息缺乏;第二,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缺乏。与外国相比,我国社会信息网络共享机制非常不完善,除非常典型的需登记的财产信息尚稍微可以通过法院主动查询获取外,其他非典型财产甚至到期债权等信息无法由通过法院由一般途径获取,这便凸显了民事执行悬赏制度存在的价值。民事执行悬赏制度原由地区法院试点施行,因稍具效果,故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在2017年1月25日,最高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其第24条为各地区法院开展民事执行悬赏工作提供了正当的法律依据,但是实践远比想象的复杂,最高院的上述规定显然无法应对许多具体问题,操作性仍嫌不足,故各地区法院为顺利开展民事执行悬赏工作,往往制定具体规定,这其中尤其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典型。当下中国正处于信息化的浪潮中,任何制度均首其影响,民事执行悬赏制度也不例外。各地法院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在传统媒体之外,利用新媒介的影响力开展执行悬赏工作,收效显著。除此之外,民事执行悬赏制度若欲发挥更大的工具效能,应处理好与其他制度衔接工作,这涉及信息查控机制、协助执行机制、信息审查机制、信息保密机制等工作的高效衔接。虽然执行悬赏工作成绩显著,但是在具体问题上还存在着一些值得商榷之处。首先表现在赏金分配具体规定不明确容易产生歧义;其次,民事执行悬赏公告的审查标准及救济措施均为空白;再次,对如何判断举报信息的有效性没有规定;最后,举报人保密制度设立较为粗糙。这些问题有待于最高院结合具体制度实践经验,制定统一的法律标准,以方便各级法院顺利开展执行悬赏工作。民事执行悬赏制度是颇具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为应对中国特殊国情所采取的执行手段。任何一项制度若欲良好运行,完善的法律规定是必不可少的,解决“执行难”问题任重而道远,需要经过实践与理论的不断互动,逐渐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