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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认识一词来源于德日犯罪论体系中的“不法之认识”,指的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的认识。违法性认识是否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关系如何,历来是国外刑法学界长期聚讼的焦点问题,也是研究违法性认识的价值所在。违法性认识是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的一种罪过心态,是行为人反规范人格态度的体现。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但实际上却是违法的,在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是否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即违法性错误能否阻却故意,这不仅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也是令笔者感到困惑的地方。本文对违法性认识的研究,在研究思路上由浅入深,内容共分为五个部分,首先在引言中对违法性认识作了一个简要的导入,正文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的是违法性认识的内容,笔者认为要阐明违法性认识的各种问题首先必须清楚界定违法性的内涵以及何谓违法性中的“法”。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逐一介绍了违法性的实质、违法性认识的内容,笔者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指的是法益侵害,违法性认识就是对一般法律规范的认识,包括对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规范的认识,而不能只局限于对刑事法律规范的认识或者扩大为对伦理道德规范的认识。第二部分论述的是违法性认识与犯罪主观方面的关系。首先是违法性认识与犯罪故意的关系,大陆法系和我国的刑法理论对此有不同的见解,论文中对该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笔者认为违法性认识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犯罪故意的成立必须具有违法性认识。其次是违法性认识与犯罪过失的关系,笔者认为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不具备违法性认识,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则必须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既不具备违法性认识,又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即便造成了危害结果,也不成立犯罪。第三部分是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这部分主要介绍了违法性认识在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有故意说和责任说之分,我国的刑事立法强调的是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在刑法典中没有违法性认识的一席之地。最后一部分是关于在司法实践中对违法性认识的认定。重点是关于对法律的不知、法律的误解的特殊情形的处理,笔者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对违法性认识的认定不能一刀切,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笔者试图通过对论文五部分的介绍,阐述本人一些不成熟的观点和想法,笔者认为,违法性认识应该取代社会危害性认识成为犯罪故意的内容,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或者可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并且该行为客观上被刑法所禁止,那么行为人的该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社会危害性不是司法应当考虑的问题,而是立法者在把某一行为规范化的时候考虑的问题。但是这里的违法性认识是对整体的法律规范的认识,而非局限于对刑事法律法规的认识,而且只需要行为人对现行法规有一种盖然性的认识,无需对法律条文的精确认识。最后,笔者认为解决了违法性认识的有关问题,不但完善了刑法理论而且对司法实践也是一个重大突破,也是对我国现行犯罪论体系的一次重大变革,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希望老师多多批评指正。